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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阳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日期

根据《修订通知》的要求,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经修订的新租赁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按照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

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 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 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作为承租人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此前已存在的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并将此方法一致应用于所有合同,因此仅对上述在原租赁准则下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

本准则衔接规定。

此外,本公司对上述租赁合同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选择采用简化的追溯调整法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即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并对其中的经营租赁根据每项租赁选择使用权资产计量方法和采用相关简化处理,具体如下: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融资租赁,本公司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根据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本公司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 12 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项目2020年12月31日累积影响金额2021年1月1日
使用权资产8,191,953.48,191,953.48
项目2020年12月31日累积影响金额2021年1月1日
8
资产合计4,845,716,981.748,191,953.484,853,908,935.2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940,772,656.641,584,426.07942,357,082.71
租赁负债6,607,527.416,607,527.41
负债合计3,221,991,904.028,191,953.483,230,183,857.50

本公司根据租赁准则新规定,重新计算2021年1月1日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长期应付款;将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确认租赁负债人民币6,607,527.41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584,426.07元、使用权资产人民币8,191,953.48元。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集团采用首次执行日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该等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为

4.75%。

作为出租人根据新租赁准则,本公司无需对其作为出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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