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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957.5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且尚未终结,《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395号﹞。因借款合同纠纷,惠大军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惠大军,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22号院6号楼4号。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

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2324法定代表人:张恒,执行董事。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9043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依据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于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莲花集团欠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2500万元借款本息债务转让给莲花健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2019年5月,原告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将上述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项下2500万元本息共计7951.25万元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用以偿还所欠惠大军的债务本息。综上,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原告惠大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5457.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共计7957.5万元,之后利息按照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07年6月3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原告惠大军对二被告享有25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5457.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权益;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二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惠大军对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金2500万元、利息5457.5万元及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付利息的债权;

2、驳回惠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675元,由莲花健康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且尚未终结,《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预留了偿债资金。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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