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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莲花关于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后原告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62.4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韩维斌等384人诉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19年1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81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详见公司2019年7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韩维斌等384人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韩维斌等384人

诉讼代表人:韩维斌,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崔营西街。

诉讼代表人:凡立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治安

北路。诉讼代表人:程卫东,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北新村。

被上诉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郭剑,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

二、本次上诉的理由

本案原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査认为,韩维斌、凡立新、程卫东以包括本人在内的384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确系上述384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上述384人同意推选他们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无上述384人完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信息资料。韩维斌等人提起的诉讼,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裁定驳回原告韩维斌等384人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因此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上诉的请求

1、请求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2019)豫1681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指令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再次对本案进行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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