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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关于控股股东等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等收到广东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所涉事项为前期已经披露过的事项,不属于新增违规事项。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和公司董事长鲁君四先生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鲁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鲁君四:

经查,2016年8月,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以6.78元/股的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6个定增对象发行4.42亿股新股,募集资金30亿元。非公开发行实施过程中,格力地产控股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投资)与相关定增对象签署《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约定在格力地产定增股份锁定期满后一年内,若格力地产股票价格未达一定条件,珠海投资需向定增对象购买其所持定增股份。格力地产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

4月4日披露,因触发《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约定的远期购买条件生效,珠海投资未履行上述远期购买安排,珠海投资所持16.83%、41.11%的格力地产股份因合同纠纷分别被相关定增对象申请冻结,累计冻结股份占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100%。

控股股东珠海投资与定增对象签署附条件的远期购买协议,是格力地产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珠海投资所持格力地产股份也因该协议所致纠纷被司法冻结,可能影响格力地产控制权稳定。珠海投资未将签署远期购买协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格力地产,导致格力地产迟至珠海投资所持股份被部分冻结后,才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有关协议签署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格力地产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鲁君四同时担任珠海投资的董事长,作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参与相关协议签署事项,但未能勤勉尽责,未督促珠海投资及时告知格力地产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珠海投资、鲁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其他说明

本次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所涉事项为前期已经披露过的事项,不属于新增违规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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