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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7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第七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监事和监事会;

(四) 高级管理人员;

(五)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交易商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站的披露格式。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披露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行人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

(五) 发行人在建工程出现重大在建工程违法违规或因其他原因暂停建设等情况;

(六) 发行人因定向增发、二级市场收购、股权划转等原因丧失对重要子公司或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七)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 发行人生产经营困难(如,已经出现停产停工)、企业流动性异常紧张、存续期债项兑付较为困难;

(九) 发行人相关会计科目(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本公积等)因非历史成本计量(如公允价值计量、可变现净值计量等)引起的价值变化幅度超过30%;

(十) 发行人重大财务不利变化:

1、企业年度报表或季度报表新出现亏损或亏损同比持续扩大;

2、企业年度报表或季度报表总资产同比下降30%以上或净资产下降10%以上;

3、企业年度报表或半年度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同比大幅下降;

4、企业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 发行人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出现重大亏损或浮亏(超过企业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

(十二) 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十三)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十四)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五) 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十六) 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十七) 发行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八) 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二) 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二十四) 发行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 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业务的经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二十六) 发行人主体评级下调或评级展望负向调整;

(二十七) 发行人新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二十八)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六条 在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或变更相关内容时,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涉及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时,应与相关合作方做好沟通协商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告知投资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及时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传递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第三十一条 对于需要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未公开信息,其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第三十七条 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穷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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