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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瑞茂通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1-106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担保情况: 币种:人民币

担保人被担保人名称已审议的预测担保额度(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万元)已提供担保余额(万元)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0006,0009,000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5,0006,0009,000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5,0006,0009,000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瑞茂通同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山支行(以下简称“新余农商行良山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和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与新余农商行良山支行签署了《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21]余农商行良山支行银高保字第B21020202111170001号,公司、浙江和辉和江苏晋和在6,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西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毓秀山太阳城

法定代表人:杨东元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金属材料及制品、煤炭、焦炭、棉花、矿产品、建材、家具、室内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0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1,331,390,572.04元;负债总额为964,758,930.05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60,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964,758,930.05元;净资产为

366,631,641.99元;营业收入为2,308,036,323.26元;净利润为8,738,734.42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847,527,824.08元;负债总额为489,983,655.56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60,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489,983,655.56元;净资产为357,544,168.52元;营业收入为585,981,698.41元;净利润为5,912,526.53元。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与瑞茂通关系:江西瑞茂通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丙方”)

被担保人: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乙方”)

债权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山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依主合同与甲方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质押物处置费、强制执行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担保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丙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

3、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同时存在保证和担保物权时,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选择优先追偿保证人或担保物权,或同时追偿保证、担保物权,并自愿放弃相关抗辩权。

保证期间:

1、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1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全资及参股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均没有贷款逾期情形出现,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为1,084,897.28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31%。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约为726,247.28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8.70%。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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