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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开展持续监督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债券募集说明书或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相关监管机构之前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按约定及时披露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信息;

(四)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运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如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借款,则不得挪作他用;募集资金如拟投资于特定募投项目则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计划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确认募集资金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约定使用。

第四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就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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