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4-027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对公司应收款项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减少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1.91万元、净资产21.91万元,减少2023年利润总额25.12万元、净利润21.91万元。本次对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3年度当期及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
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
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该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选择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要求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公司不断加强应收款项的精细化管理,根据应收款项的结构特征,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划分标准。
经公司研究,对应收款项的组合划分依据进行调整,公司认为变更后的分类组合与会计估计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债权更接近公司的回收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
(三)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 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应收账款: | |
组合1:账龄组合 |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组合2:关联方组合 | 本组合为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
其他应收款: | |
组合1:账龄组合 | 本组合为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押金、代垫款、保证金等应收款项。 |
组合2:应收关联方往来款、备用金 | 本组合为应收关联方往来款、应收出口退税、备用金 |
账龄组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划分到应收账款的关联方组合和其他应收款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备用金组合的款项,考虑到客户和款项性质的特殊性,对于该组合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更加精细化。为了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拟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组合进行进一步细分,将应收账款的关联方组合进一步细分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将其他应收款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进一步细分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和其他关联方往来款,其他关联方往来款分类为账龄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 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应收账款: | |
组合1:账龄组合 |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组合2: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 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以客户性质特殊性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其他应收款: | |
组合1:账龄组合 | 本组合为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押金、代垫款、保证金等应收款项 |
组合2: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备用金 | 本组合为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应收出口退税、备用金,以客户性质特殊性和款项性质特殊性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账龄组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划分到应收账款的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和其他应收款的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备用金组合的款项,考虑到客户和款项性质的特殊性,对于该组合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五)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会减少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1.91万元、净资产21.91万元,减少2023年利润总额25.12万元、净利润21.91万元。
三、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加可靠、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