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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关于修订《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

公告

受疫情反复、运力紧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外贸航运市场需求旺盛,因此部分内贸运力转移到外贸市场,导致供需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公司也加强了同行业内主要企业开展内贸航线的融舱合作,为广大客户提供了覆盖更广、班期更密、交货更快、效率更优的航线产品,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带动了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得到较好的提升;同时,国家高度重视多式联运与现代物流业发展,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助力内贸集装箱物流企业发展。因此,在多重因素影响下,公司的盈利状况也得到了较好的提升。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规定的基础净利润已经不符合未来集运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的发展状况,为更好的发挥业绩激励基金的激励作用,保证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更能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远的发展。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议案》,公司拟对《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十一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2021年-2023年实现的ROE(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6.40%,8.50%和9.50%时,方可计提当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年度激励基金以超额净利润为基数,按下表所列示的“超额净利润提取比例”,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具体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年份基础净利润超额净利润0-1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1亿元-2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2亿元-3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3亿元-4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4亿元以上部分提取比例
2021年4亿元10%15%20%25%30%
2022年7亿元10%15%20%25%30%
2023年9亿元10%15%20%25%30%

超额净利润指未计提激励基金之前超出基础净利润的部分;年度激励基金以按照上表核算得出的数额与当年度计提激励基金前净利润的10%的孰低值为准。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2021年~2023年),如某一年度发生亏损,亏损年度之后的第一年度在提取业绩激励基金之前应先弥补亏损,如扣除弥补亏损之后的考核业绩目标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则按照弥补亏损后的业绩指标为基础计提业绩激励基金;如弥补亏损之后无法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则当年不再计提业绩激励基金。上表基础净利润仅为公司作为激励基金提取的考核标准,并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修改后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十一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2021年-2023年实现的ROE(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6.40%,8.50%和9.50%时,方可计提当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年度激励基金以超额净利润为基数,按下表所列示的“超额净利润提取比例”,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具体如下:

年份基础净利润超额净利润0-1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1亿元-2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2亿元-3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3亿元-4亿元(含本数)部分提取比例超额净利润4亿元以上部分提取比例
2021年4亿元10%15%20%25%30%
2022年17亿元10%15%20%25%30%
2023年17亿元10%15%20%25%30%

超额净利润指未计提激励基金之前超出基础净利润的部分;年度激励基金以按照上表核算得出的数额与当年度计提激励基金前净利润的10%的孰低值为准。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2021年~2023年),如某一年度发生亏损,亏损年度之后的第一年度在提取业绩激励基金之前应先弥补亏损,如扣除弥补亏损之后的考核业绩目标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则按照弥补亏损后的业绩指标为基础计提业绩激励基金;如弥补亏损之后无法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

则当年不再计提业绩激励基金。上表基础净利润仅为公司作为激励基金提取的考核标准,并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对《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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