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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9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2020)闽05破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安通控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通控股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9月11日,泉州中院作出(2020)闽05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通控股重整,并指定安通控股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1月4日,管理人收到了泉州中院送达的(2020)闽05破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通控股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0年12月16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公司管理人向泉州中院提交了《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了公司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安通控股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提请泉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泉州中院(2020)闽05破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安通控股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产业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2020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19日

? 报备文件

1、(2020)闽05破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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