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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6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19-11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

通控股大厦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07,826,82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326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各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少平先生因工作原因请

假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楼建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长郑少平先生、董事王经文先生、独立董事储雪俭先生、张志越先生、邵立新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监事林国新先生、卢金勇先生因工作原

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荣兴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徐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艾晓锋先生和副总经理张承水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07,826,72599.999900.00001000.0001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07,826,72599.999900.00001000.0001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07,826,72599.999900.00001000.0001

4、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07,826,72599.999900.00001000.0001

5、 议案名称:《关于拟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07,826,72599.999900.00001000.0001

6、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807,826,72599.999900.00001000.000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变更会00.000000.0000100100.0000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00.000000.0000100100.0000
5《关于拟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00.000000.0000100100.0000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00.000000.00001001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1、3、5均属于普通决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4、6均属于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国俊、李振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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