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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4-02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求,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

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

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

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等; (二) 公司发展战略;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 公司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 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等; (二) 公司发展战略;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 公司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第九条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

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该配合支持。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该配合支持。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一)对投资者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其投资动向,提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将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点、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决策层;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一)对投资者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其投资动向,提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将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点、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决策层;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一)对投资者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其投资动向,提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将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点、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决策层; (十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四)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证券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证券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证券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生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生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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