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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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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黄河旋风,A股证券代码:600172;

乔秋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长洪,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建设,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白石顺一,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永杰,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永建,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成先平,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范乐天,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文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能审慎客观披露标的资产业绩预测和承诺

黄河旋风于2015年5月21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2015-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3,898.57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2,055.04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为黄河旋风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也于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16-00008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上海明匠原实际控制人)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预测上海明匠的未来收入、盈利情况,并最终确定了增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相关盈利预测评估不审慎;同时,所披露的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准确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并构成重大误导。

(二)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但是,2018

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10,188.56万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上市公司理应根据重组标的的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而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的业绩披露前后发生巨大变化,前期披露的业绩信息严重失实。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

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在收购上海明匠过程中,黄河旋风始终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上海明匠的真实运营状况,最终不仅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也使得投资者基于公司本次重组产生的合理预期落空,严重影响投资决策。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对于业绩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与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交易双方具有特别注意义务。交易双方应当在具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审慎、客观地评估和预测标的业绩数据,并保障相关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完整性、合理性与及时性。但公司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同时,公司完成重组收购后,重组标的的业绩情况是投资者获知其前期承诺业绩是否兑现、重组标的的实际运行情况及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信息,但公司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此外,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乔秋生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他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作为董事会成员,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的重组过程中,未能审慎决策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标的资产的真实业绩,未能有效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从而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公司和乔秋生、杜长洪提出听证申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提出,上海明匠在被收购前高速增长,收购时行业前景广阔,重组确定的交易价格并未明显偏高,收购后2015-2017年的经营情况符合行业实际发展趋势。同时,公司已充分披露了预测数据及其合理性并做好风险提示。公司在前期重组项目问询反馈中就已披露了预测财务数据及其合理性,并在收购报告书中已就标的公司业绩情况作出风险提示。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集中于2017年,主要系激进扩张所致。

对于第二项违规,公司提出,会计差错更正是对于设备未在TTC公司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能否确认收入的主观判断不同导致。智能制造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对客户订单、合同条款理解不当等原因易引起会计判断错误。公司根据年审机构意见主动调整前期差错,不存在夸大重组标的业绩、欺骗投资者的动机和行为。

对于第三项违规,公司认为,2017年年审期间,上海明匠出现失控局面为交易对手方陈俊一手造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包括函告陈俊、向监管部门汇报、改组上海明匠管理层等,并积极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时任公司董事长乔秋生提出以下异议理由:一是公司在将上海明匠作为并购标的前已经多方考察论证。二是收购完成后,对于整合工作已要求公司管理层拟定切实可行的整合策略。三是在任期间全力支持陈俊团队对上海明匠的管理,并在2016年底已意识到上海明匠发展过快问题。在2017年审计出现问题、多项管控融合措施未能完全发挥作用后,派专人进行沟通,并通过增派管理人员等方式改组上海明匠团队。四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清收业绩补偿。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杜长洪提出以下异议理由: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已在证监会反馈问题中就预测依据及合理性作出了回复,并进行充分披露。对于第二项违规,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2017年,2015年和2016年均完成了业绩承诺。按照收购时所处的市场大环境,确定的估值状况和相应的业绩预测是审慎且合理可行的。对于第三项违规,公司在收购资产后积

极开展各项整合措施,并在失控事件发生后与陈俊沟通并达成共识,改组上海明匠管理层,配合完成审计工作,还积极督促业绩补偿人履行义务,黄河集团已完成补偿义务。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建设提出:在收购上海明匠前,曾到现场走访调研上海明匠项目,并以独立专业第三人工作为基础作出重组定价,预测性评估信息具备合理性;任职期间,重视对上海明匠的内控管理。上海明匠未完成2017年承诺业绩后,担任业绩补偿清收事宜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徐永杰提出:公司收购上海明匠过程中,有相关中介机构基于上海明匠的发展情况、业绩情况、同行业比较情况及发展前景作出定价判断,估值与业绩预测审核且合理可行,没有误导投资者的主观故意。公司基于年审机构的判断主动调整前期差错,不存在夸大重组标的业绩的主观故意。在收购上海明匠后,其作为副总经理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融合,并在2017年承诺业绩未完成后,作为改善措施的执行人参与到上海明匠的管理。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永建提出: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已详细披露评估预测的依据并分析其合理性,也作出标的估值和业绩承诺实现的风险提示。上海明匠重组前业绩增长迅速,重组后经营情况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估值具有合理性。上海明匠2017年业绩下滑存在行业整体因素。公司在完成收购后,参与了多项整合措施,积极处置失控事项,维护公司利益。

时任董事白石顺一提出:其自2017年4月2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不应对第一项违规承担责任。担任董事后,其勤勉尽责,

及时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加强对上海明匠的管理。

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提出:基于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独立评估报告,其对收购上海明匠事项投出赞成票。作为独立法人,上海明匠业绩受市场各种风险因素影响。作为独立董事,其积极就上海明匠与母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审议表决,多次在董事会上提出上海明匠需加强财务管理,已客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

时任独立董事范乐天提出: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前,其已详细审阅了公司和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基于对专业分析论证的合理信任投出赞成票,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上海明匠业绩不达预期,系上海明匠扩张过快所致,其多次在董事会上建议加强对上海明匠财务业务的指导。

时任独立董事高文生提出:上海明匠的定价以第三方对上海明匠前两年发展状况和业绩及行业态势为基础所确定,预测性评估信息具有合理性。扩张过快、涉足业务过宽是导致上海明匠业绩变脸的主因。作为独立董事期间,其积极审议与上海明匠相关的议案,参加和考察上海明匠业务活动,审慎投票,已尽到独立董事职责。

除上述当事人外,由于时任公司董事小六修一郎已于2017年7月21日因病去世,因此终止对小六修一郎的纪律处分程序。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一是中介机构的意见仅能够为公司和

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提供参考,不能代替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重组决策过程中应尽的审慎义务,最终的交易价格、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等都是由交易双方基于客观情况予以判断并共同协商确定。相关责任人对业绩预测及承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等负有主要责任。二是公司相关公告就标的公司业绩情况作出一般性风险提示,是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必备要素,不影响对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三是公司在重组相关文件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不能替代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义务。四是即使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上海明匠业绩不如预期有部分行业因素,但相关行业因素在收购时并非不可预见。公司在收购标的资产前,理应对可能存在的行业风险、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预计并审慎评估,行业整体下滑、上海明匠激进扩张等不能作为上海明匠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合理理由。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一是公司疏于对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与管理,致使上海明匠2016年度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并迟至2018年9月才予以更正,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损害了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责任。二是上海明匠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对子公司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未能保证公司的股东权利在标的资产中完整地行使,致使上海明匠发展偏离预期,采取盲目扩张策略,并因子公司主观原因未能实现2017年度承诺业绩。三是2017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及时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迟至2019年初黄河集团才履行补偿义务,其他补偿义务人至今未履行补偿义务,且未提出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

针对第三项违规事实:一是虽然黄河旋风在收购完成后采取了一些整合措施,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并最终出现公司对重要全资子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相关责任人所称已采取措施、积极整合的说法与事实情况不符。二是从客观结果来看,正是因为公司未能对上海明匠实施有效管控,才会发生上海明匠不配合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的事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和相关披露延迟,说明公司采取的整合措施失效,并产生严重后果。三是在失去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后,采取改组管理层等措施以恢复控制,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且,相关措施未产生明显实际效果,交易对手方陈俊至今仍对上海明匠拥有控制权。上述情况无法证明相关责任人在对上海明匠的整合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乔秋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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