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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70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过震,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董文婕,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陈大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徐永军,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黄河旋风于2015年5月21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2015-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3,898.57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2,055.04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

作,对黄河旋风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16-00008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关于上海明匠股权的交易,以收益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并据此确定交易价格。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应当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进行评估和预测工作。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有义务充分核查和验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向交易双方审慎、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为双方确定业绩预测与承诺业绩提供合理参考。

但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未能审慎履行应有职责,未能为评估意见提供相应的依据,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直接影响了交易双方对上海明匠未来收入、盈利情况的预测;确定了增

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过震、董文婕对此次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交易价格虚高、严重误导投资者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二)未能督导重组标的准确披露承诺期业绩,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黄河旋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根据公司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而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调减公司归母净利润10,188.56万元。公司对上海明匠2016年度的业绩披露情况出现重大调整。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项目承办期间出具并对外披露的工作报告中,均未提及上述会计差错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

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包括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确保相关财务数据披露真实、准确,督促重组标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但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并未遵守上述规定,未承担起持续督导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对重组标的不实业绩的披露及其持续负有责任。

(三)未能协助公司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上海明匠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陈俊应当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经营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权过户后,陈俊仍持续对上海明匠实施控制,不仅未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

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结合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报告。但在持续督导期间,时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严重失职,未遵守上述规定,未能协助公司做好标的资产的整合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公司可能存在的控制权不稳的情形;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能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也未及时向本所报告陈俊的违

规行为。上述责任人对重组标的失去控制的发生及延续负有责任。

(四)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在上述各会计年度结束后4月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实际利润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依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黄河旋风力受让上海明匠相应股权的减值额;若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针对上述差值向黄河旋风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和现金补偿;5名交易对方应在2017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6-00064

号),上海明匠2017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同时,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出具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2018]第0461号),上海明匠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32,000万元。鉴于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42,000.00 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明匠增资4,000.00万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权的减值额为14,000.00万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在承诺期内开展的除权除息事项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调整后,陈俊、黄河集团等5名交易对方合计应承担补偿股份数量为92,252,731股,需退回2015年、2016年现金分红金额5,125,151.70元。但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交易双方均未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股权回购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并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但是黄河旋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陈大伟和徐永军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在业绩未达标后,

始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负有一定责任。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重组过程中,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未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及时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并向本所报告相关方的违规行为;未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有关责任人的申辩

公司时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过震与董文婕自上海明匠收购项目开始至2017年4月担任

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其异议回复称:一是已在《黄河旋风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反馈意见回复》《新时代证券关于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更新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对预测财务数据的依据及合理性进行了披露。二是上海明匠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度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及上海明匠的冒进发展,属于2015年重组进行时难以预测与控制的情形,财务顾问并无夸大预测性信息的情况。三是交易作价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与行业相关公司相比并未明显偏高。四是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实施前,其已多次开展尽职调查,并做好风险提示;收购后多次走访核查,尽到督导义务。同时,在走访过程中,其未发现上市公司有可能对上海明匠失去控制的情形,且就公司授权过宽的情况作出过提示。

陈大伟与徐永军自2017年11月7日起担任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其异议回复称:一是其自接替财务顾问主办人以来,多次进行现场督导和日常沟通,已尽到督导职责。二是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后,徐永军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上海明匠业绩承诺是否完成无法判断的情况,并督促重新审计补救,为更正2016年度会计差错起到作用。三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上海明匠属于暂时的管理失控,应由上海明匠承担责任。在失控事件发生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多次开展访谈核查,督促开展重新审计及完善治理

结构。四是对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一直在督促督导,协助确定补偿方案,督促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使黄河集团完成业绩补偿。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

一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披露并购重组相关文件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保证并购重组项目的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充分保障交易双方及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通过后续文件的补充披露并不影响公司在披露预测性财务数据相关依据不完整、不及时的性质认定,只能作为补救程序。交易价格的确认应当以标的价值作为评估依据,从而说明最终价格是否偏高,而非通过同行业的比较说明其最终作价是否偏高。

二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应当全面评估并购重组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在后续对标的资产的资产作价、业绩承诺等内容提供的专业意见中予以充分体现,并最终审慎、客观地出具专业意见及相关根据,保证意见的可参考性;在作出业绩预测期间,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发展出现波动、公司经营存在战略调整等风险,并在预测数据中予以体现,为交易双方最终合理、审慎地确定交易作价、业绩承诺等关键要素提供足够的支持。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将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归结于行业原因与公司发展的变动,并不属于预测期间无法预料的情形,以此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上市公司完成收购事项后,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完成公司整合、框架调整等事项,实现上市公司对收购标的的有效控制。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已经发现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授权过宽的情形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予以完善,也未就发现的隐患向监管机构予以报告,并最终导致上海明匠出现失控的情况。前后两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负有责任。

四是在上海明匠失控期间,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解决失控局面。直至公司对上海明匠再度恢复控制后,才采取一定措施予以补救,且未对控制权的恢复与巩固起到实质作用,督导期间严重失职。

五是在持续督导期间,标的资产出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公司2016年度业绩披露不准确。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此期间并未及时发现错误记载事项并提醒公司予以更正。直至2018年9月,公司才对前期差错予以更正,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前后两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均负有责任。

六是上海明匠未完成承诺业绩后,业绩承诺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履行补偿义务。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业绩承诺人均未履行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业绩补偿义务的完成。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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