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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3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79号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A股证券代码:600169;

赵晓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年7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弹泡公司)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以公司在“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项目”中存在延期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5.74亿元。该笔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96%,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能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且在定期报告中也未披露该项诉讼,直至2023年8月23日才在《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进展

2021年6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向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转让全资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51%股权,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的60%、40%。上述交易的股权交割日为2021年6月30日,但太重集团未能在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支付剩余40%的股权转让款,直至2021年10月27日方予以支付。公司未就上述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情况进行披露,直至2023年8月19日才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另经查明,公司于前述2021年6月12日公告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9.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2021年12月29日,太重集团、太原重工、滨海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确认截至协议签订日,滨海公司共欠太原重工10.9亿元。截至2022年4月23日,滨海公司已通过太重集团代偿、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清偿等性质,完成上述欠款的全部清偿。滨海公司未能在前期公告披露的约定期限内完成清偿,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直至2023年7月25日才在对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函回复中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就关联交易中股权转让款逾期、借款清偿逾期事项披露进展,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2.2.6条、第

7.4.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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