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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关于发行绿色债券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8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绿色债券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近期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3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8.7亿元,所筹资金0.95亿元用于仙桃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1.6亿元用于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1.8亿元用于黄梅县乡镇污水处理项目,4.3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可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支出)。

二、本期债券期限5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三、本期债券由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需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需刊登于相关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办理本次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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