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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新日恒力关于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1-05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

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新材)发来的《关于商请贵司回购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的函》,因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及资金回笼的考虑,拟提前终止《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经双方沟通决定拟终止履行《投资协议》并签署《恒力新材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

根据《恒力新材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约定,公司偿还德运新材在恒力新材的投资款项49,000万元及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6,446.79万元,上述两项款项合计金额为55,446.79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基于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公司将向德运新材取得的筹资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本次交易经济实质为偿还德运新材长期应付款,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与德运新材进行过关联交易

一、概述

(一)交易背景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恒力新材49%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亿资产)拟将其持有的恒力新材49%股权以及其在《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项下承担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德运新材,且德运新材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并承接《增资协议》项下原由顺亿资产承担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具体详见临2019-070、2019-072号公告)。2019年10月15日,公司与德运新材、恒力新材签订了《投资协议》(具体详见临2019-073号公告)。恒力新材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10月21日收到德运新材支付的29,000万元、20,000万元,共计49,000万元实缴资本金(具体详见临2019-074号公告)。

根据《投资协议》(甲方:公司、乙方:德运新材、丙方:恒力新材)第五条的约定,“在丙方进行首次分红时,乙方可以选择…由丙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乙方支付分红”,也可以选择“每一会计年度自丙方处获得的现金分红应不低于乙方向丙方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5%”、“差额部分由甲方予以补足”、“超出的部分应与甲方按照7:3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连续3年自丙方处获得的现金分红均超过其向丙方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5%的,则丙方不再负担每年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分红应不低于乙方向丙方实缴注册资本15%的义务,甲方亦不再负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根据《投资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同意,无论甲方持有丙方多少股份,均保证甲方具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提名权,同时乙方具有一名董事会成员提名权。保证甲方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现对丙方的控制权,且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失去丙方控制权的行为或主张/行使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失去丙方控制权的权利和权益”、“乙方同意根据丙方公司章程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将乙方享有的股东会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根据《投资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在下列全部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回购乙方持有的丙方股权”。根据《投资协议》第十条“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的

约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购买乙方持有丙方的股份,购买价格:

该股份对应的实际出资额+年化12%的利息…;购买数量:不超过丙方25%的股份;购买时间: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最迟于丙方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或启动发行股份前一个月,…”。

根据会计准则指南37号准则指南四(二)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根据会计准则指南37号准则指南四(七)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例如,某集团一子公司发行一项权益工具,同时其母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与该工具的持有方达成了其他附加协议,母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可能对相关的支付金额(如股利)作出担保;或者集团另一成员可能承诺在该子公司不能支付预期款项时购买这些股份。在这种情形下,尽管集团子公司(发行方)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协议的情况下,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这项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与该工具的持有方之间的附加协议的影响意味着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无法避免经济利益的转移,导致其分类为金融负债。恒力新材没有无条件付息的义务,对恒力新材而言德运新材的投资是股权投资,形成恒力新材的资本金,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承担恒力新材向德运新材支付的现金分红不足15%的补差义务,作为合并报表主体,应当分类为负债。公司自收到德运新材对恒力新材实缴资本金之日起将其列示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持续至今,并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修订版)》、《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修订版)》、《2021年半年度报告》附注中详细披露。

(二)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德运新材发来的《关于商请贵司回购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的函》,因其业务发展的需求及资金回笼的考虑,拟提前终止《投资协议书》。经双方多次沟通决定拟终止履行《投资协

议书》并签署《恒力新材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

本次交易对方德运新材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同为山西中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中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中能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为3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公司将向德运新材取得的筹资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本次交易经济实质为偿还德运新材长期应付款,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德运新材与上海中能同为山西中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中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中能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为35%,为公司关联方。

(二)公司名称: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九房前村法定代表人:陈晓平注册资本:5亿元整经营范围:纳米材料的研究、生产及销售;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的研究、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光亮铜杆、铜线材、铜杆、铜丝、合金复合铜线、线束、绞线的研究、生产、加工及销售;金属材料、贵金属、矿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成套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厂房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企业股份重组兼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2020年度德运新材资产总额53,242万元,净资产49,983万元,净利润-17万元,以上数据经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恒力新材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187,497.81226,541.70
净资产99,234.8298,576.42
2020年1-12月2021年1-9月
营业收入633.7270.96
净利润-285.32-658.41

注:恒力新材2020年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转让完成前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31,00031%
2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00049%
3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10,00010%
4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10%
合计100,000100%

(四)转让完成后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80,00080%
2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10,00010%
3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10%
合计100,000100%

四、公司本次签署《恒力新材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恒力新材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

甲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新日恒力)

乙方: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德运新材)

丙方: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恒力新材)

鉴于:

1、2019年10月15日,甲、乙、丙三方就月桂二元酸项目投资事项共同签署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约定乙方出资49,000万元对丙方进行投资,投资完成后,乙方持有丙方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乙方出于其业务发展及资金回笼的考虑,拟提前终止本次投资合作,退出恒力新材,甲方、丙方同意终止与乙方的投资关系。

据此,就本次投资合作终止事宜,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投资合作终止

1.1 各方确认,同意提前终止已签署的《投资协议书》,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之约定事项外,协议各方均无需继续履行《投资协议书》项下的义务。

1.2 各方确认,《投资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各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互不承担因《投资协议书》产生的违约责任。

1.3 乙方需在本次投资合作终止过程中或/及完毕后,无条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 投资款项偿还

2.1 乙方已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向丙方实际缴付了投资款项49,000万元;此外,甲方同意按乙方实际投资金额和6%的年利率向乙方支付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6,446.79万元,原《投资协议书》项下丙方向乙方支付现金分红的相关条款不再执行。上述两项款项合计金额为

55,446.79万元,该款项应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偿还给乙方。

2.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2.1款所述款项: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个工作日或者经乙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支付投资款本金49,000万元;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度内支付投资款利息6,446.79万元。

2.3 尽管有本协议第2.2款之规定,但在甲方收到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甲方与之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前,甲方无须履行本协议第2.2款项下支付义务,相关支付义务应延至甲方收到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借款之日起开始履行。若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仍未收到上述借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4 乙方用于收取本协议项下应偿还投资款项的指定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变更账户信息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户 名: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乐清市清远支行

账 号:19271801040005871

第三条 标的股权转回

3.1 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并经各方同意,《投资协议书》终止后,乙方所持标的股权应转回给甲方。甲、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按本协议附件的格式签署股权转让(转回)合同。

3.2 各方同意,乙方应自甲方按本协议第2.2款第(1)项的规定向乙方偿还投资款本金49,000万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目标公司备齐公司登记机关所需的变更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及(或)出具相关决策文件、提交完税证明文件、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条款签署登记机关标准格式的股权转让协议),配合目标公司完成本次标的股权转回的公司登记变更手续。

3.3 乙方同意,若乙方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后未按本协议第3.1款、第3.2款规定履行股权转回义务的,甲方根据其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需承担的借款本息偿付义务,转由乙方承

担,乙方应直接向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息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四条 声明、承诺和保证

4.1 甲方/丙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4.1.1 甲方/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4.1.2 甲方/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任何一项以下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协议;或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令、裁决或法令。

4.1.3 甲方/丙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对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或法律障碍。

4.2 乙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4.2.1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4.2.2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任何一项以下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协议;或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令、裁决或法令。

4.2.3 乙方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保证不对标的股权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股权,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权价值重大减损的行为。

4.2.4 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对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或法律障碍。

第五条 税费

5.1 本次投资合作终止事项中股权转让(转回)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均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5.2 任何一方聘请专业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该方自行承担。第六条 本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丙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故意及重大过失误导的成分。

7.2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以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3 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导致依据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监管意见之要求对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带来风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4 任何一方依据本条向违约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对该赔偿要求有关的事实及状况作出详尽的描述。

7.5 本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能视为守约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条所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瘟疫、罢工、骚乱、暴乱、战争和法律法规规定及其适用的变化。

8.2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

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8.3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调整而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各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九条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删除均需各方以书面方式进行。

9.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保密

10.1 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及本次投资合作终止事项的相关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需披露的除外。

10.2 为本次投资合作终止事项之目的,各方可向其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本协议及本次投资合作终止事宜的相关信息,但应确保该等法律顾问及其它专业顾问与协议各方承担同等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11.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开始15日内或各方另行商定的协商期限内仍然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如为公司变更登记之需要,本协议签订前后形成的与本次投资终止及股权转让(转回)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12.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切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12.3 本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股权转让<转回>合同》

甲方/出让人: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21年12月28日签署了《<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按照《终止协议》第三条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包括前言、正文及附件等)中的术语定义具有如下涵义:

(1)目标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股权:出让人持有的目标公司49%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000万元。

第二条 股权转让(转回)

2.1 鉴于双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已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终止,乙方同意将所持标的股权转回给甲方。

2.2 乙方应自甲方按《终止协议》第2.2款第(1)项的规定向乙方偿还投资款本金49,000万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目标公司备齐公司登记机关所需的变更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及(或)出具相关决策文件、提交完税证明文件、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条款签署登记机关标准格式的股权转让协议),配合目标公司完成本次标的股权转回的公司登记变更手续。

2.3 甲、乙双方应分别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其各自应当缴纳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款及登记费用。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如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合同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故意及重大过失误导的成分。

3.2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以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3 任何一方依据本条向违约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对该赔偿要求有关的事实及状况作出详尽的描述。

3.4 本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能视为守约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第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4.1 本合同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开始1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商定的协商期限内仍然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甲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5.2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强公司对恒力新材的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黄海粟女士为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授权经理层办理与本次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有关的具体事宜。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股权转让<转回>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黄海粟女士、祝灿庭先生、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吴江明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上述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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