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5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向银行申请不超过7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 3,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70,000万元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详见:
临2020-010号公告)。
近日,恒力新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公司与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恒力新材在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申请的20,0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一、《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人: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贰亿元整(RMB 200,000,000.00)。
(二)借款期限
1、7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提款时间提款,实际提款日晚于约定提款时间的,
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
(三)借款用途
1、用于借款人“年产5万吨月桂二酸项目”建设。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
(一)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1、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