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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欧海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9

上证公监函〔2019〕0071号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欧海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欧海鹰,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15年8月14日至20日,欧海鹰控制的银河汇通4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股票4,401,8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015年8月21日至24日,欧海鹰个人账户买入新日恒力股票8,754,863股,两账户合计持有13,165,718股,占新日恒力总股本比例为4.80%。8月25日,欧海鹰继续买入新日恒力股票982,600股。增持后,欧海鹰通过上述账户合计持有公司14,139,318股,占新日恒力总股本比例为5.16%。

欧海鹰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新日恒力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超过比例为

0.16%,直至2019年6月11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欧海鹰有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

2.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欧海鹰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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