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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股份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经公司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来访接待等方式与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与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且公司成长性良好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以及成长性等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在确定股票股利分配金额时,应当考虑公司总股本增加与公司经营规模与盈利的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合理摊薄等相适应。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经营发展等实际,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积极督促控股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原则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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