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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2年4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资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传递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按照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进行重大事项运作,需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并要求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序 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 名称所在单位/ 部门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 岗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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