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建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发股份”)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8月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建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4小时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通知。 |
第十二条 各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两天告知主 | 第十三条 各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主席是否参加会议。 |
席是否参加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 |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 |
除以上修订的条款外,原《建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但部分条款相应变更序号。以上对《建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