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的决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55号,维科电池2019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6,928.14万元,维科能源2019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1,944.6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告编号:2021-067)。
鉴于上述业绩实现情况调整,根据公司于2017年2月与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和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公司将向交易对方追加回购补偿股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等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何承命、吕军、陈良琴、李小辉回避了本次表决。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告编号:2021-068)。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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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