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事项的专项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购买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38号所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向自然人左红购买深圳市卓力能电子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格参照卓力能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净资产评估值的相应股权比例,即人民币1亿元。该交易目的主要为公司在锂电池细分产品领域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符合公司目前经营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二)本次股权转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四)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梅志成、冷军、阮殿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