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航天机电: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部分报废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3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部分报废资产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东洲评报字【2021】第1838号

【2021】第1838号-1-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我们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九、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已经发现的可能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我们仅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十、我们对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保养状况等,并未触及其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观察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存在瑕疵,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021】第1838号-2-

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目录 ...... 2

摘要 ...... 3

正文 ...... 5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一) 委托人概况 ...... 5

(二) 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 6

(三)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 6

(四)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6

二、 评估目的 ...... 6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7

五、 评估基准日 ...... 8

六、 评估依据 ...... 8

(一) 经济行为依据 ...... 8

(二) 法律法规依据 ...... 8

(三) 评估准则依据 ...... 9

(四) 资产权属依据 ...... 10

(五) 评估取价依据 ...... 10

(六) 其他参考资料 ...... 10

七、 评估方法 ...... 10

(一) 评估方法概述 ...... 10

(二) 评估方法的选择 ...... 11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1

九、 评估假设 ...... 12

(一) 基本假设 ...... 13

(二) 一般假设 ...... 13

十、 评估结论 ...... 13

(一)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 14

(二) 评估结论有效期 ...... 14

(三) 有关评估结论的其他说明 ...... 14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4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6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17

【2021】第1838号-3-

摘要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部分报废

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东洲评报字【2021】第1838号

摘要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委托人: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产权持有单位: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资产处置

经济行为:根据连神舟设工字〔2021〕40 号《关于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及《航天机电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报废资产,本次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部分报废资产于评估基准日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部分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部分资产,具体为博硕层压机、自动焊接机、单传流水线、自动裁切机、自动铺设机、全自动溢胶伺服装框机、双组份打胶机、边框涂胶机、组件在线红外检测、组件IV测试仪等共计105台/套,账面原值为75,869,337.85元,账面净值为1,259,525.18 元。

价值类型:残余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

评估方法: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特点,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经评估,纳入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77.83万元(不含税),大写: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

【2021】第1838号-4-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即有效期截止2022年9月29日。

如本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并按相关规定需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程序的,本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且评估结论仅适用于本报告所示经济行为。

特别事项:1.于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均已毁损且无修复使用价值,同时均已破坏性拆除。由于委估资产的体积和重量都较大,因此本次评估考虑委估资产所需的拆解费、场地清理费和装车费等。

2.委估资产评估值未考虑交易环节相关税费。

3.报废设备重量由企业提供,评估人员现场复核确定,提供的重量可能存在误差,交易时应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本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实施本次经济行为时予以充分关注;此外,评估报告使用人还应关注评估报告正文中所载明的评估假设以及期后重大事项对本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恰当使用本评估报告。

【2021】第1838号-5-

正文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部分报废

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1】第1838号

正文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部分报废资产于2021年9月30日的残余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概况

企业名称: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60304125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福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8月13日

营业期限:2010年8月13日至2030年8月12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及组件的研发;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及组件的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及组件的销售;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系统、光伏发电设备的生产;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系统、光伏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领域的咨询、投资、技术开发;从事新能源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太阳能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及维修;太阳能多晶硅锭、单晶硅棒、硅片的生产、加工、销售;光伏材料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光伏电

【2021】第1838号-6-

站运营、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同委托人。

(三)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即为产权持有单位。

(四)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相关管理及监管单位,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由于得到本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根据连神舟设工字〔2021〕40 号《关于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及《航天机电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报废资产,本次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部分报废资产于评估基准日提供价值参考。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部分报废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残余价值,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已取得的经济行为文件有:

连神舟设工字〔2021〕40 号《关于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及《航天机电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2021】第1838号-7-

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价值,评估对象与拟实施的经济行为涉及的部分资产一致。

(二)评估范围

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部分资产,具体为博硕层压机、自动焊接机、单传流水线、自动裁切机、自动铺设机、全自动溢胶伺服装框机、双组份打胶机、边框涂胶机、组件在线红外检测、组件IV测试仪等共计105台/套,账面原值为75,869,337.85元,账面净值为1,259,525.18 元。账面值未经过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者负责申报。

截止日期:2021年9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数量(台/套)账面原值账面价值
机器设备10575,869,337.851,259,525.18
合计10575,869,337.851,259,525.18

【2021】第1838号-8-

数额。

由于委估设备均已报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需要拆除后进行切割拆零处置,处置评估价为设备残值,即拆零变现价值的估计数额,所以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采用残余价值。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

评估基准日是在综合考虑经济行为实施的需要、会计期末资料提供的便利,以及评估基准日前后利率和汇率的变化情况,由资产评估师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情况具体如下: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 连神舟设工字〔2021〕40 号《关于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及《航天机电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3.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021】第1838号-9-

7.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0.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 64号);

12.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依据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14.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第[2016]36号);

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6.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7.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9.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2021】第1838号-10-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1.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记账凭证;

2. 其他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 《中果废品网》;

2. 相关网上可予查询的价格信息资料;

3. 资产评估师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 其他参考资料

1.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账册与凭证以及资产评估申报表;

2.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统计资料;

3. 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概述

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对委估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现时条件下重新购建一个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的资产,并达到使用状态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减去已经发生的各类贬值,以确定委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2021】第1838号-11-

(二) 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资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结合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特点,对不同的资产分别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

由于该部分资产已报废,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故不适合采用成本法评估;再则因委估资产已报废,不具有单独获利能力,或获利能力无法量化,故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而国内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发达,废旧物资交易活跃,市场价格较易获取,故适合采用市场法评估。

本次对拟报废处置设备的评估方法为市场法。

报废设备评估值按照市场废旧物资变现收入,适当扣减清理费用后确定评估值。

报废设备评估值=变现收入-清理费用

清理费用=变现收入×清理费率

对于按照设备重量和废旧物资市场单价计算变现收入的设备

计算公式:

评估值=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单价×报废设备重量-清理费用

废旧回收市场价格的确定:

废旧物资回收市场价格由评估基准日时点的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根据评估基准日的时点向当地废旧回收公司或在《中果废品网》上查询。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们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以及国家资产评估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实施了本项目的评估程序。整个评估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1. 接受本项目委托后,即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对象范围、评估基准日等问题进行了解并协商一致,订立业务委托合同,并编制本项目的资产评估计划。

2. 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指导并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的申报工作,以及准备资产评估所需的各项文件和资料。

(二) 现场评估阶段

【2021】第1838号-12-

根据本次项目整体时间安排,现场评估调查工作阶段是2021年10月上旬。经选择本次评估适用的评估方法后,主要进行了以下现场评估程序:

1. 对企业申报的评估范围内资产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1)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相关内部制度、经营状况、资产使用状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内容进行核实,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或补充;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内容,对实物类资产进行现场勘察和清查盘点;

(4)查阅收集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核实资产权属情况。统计瑕疵资产情况,请产权持有单位核实并确认这些资产权属是否属于企业、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5)根据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分析拟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对设备类资产,了解管理制度和实际执行情况,查阅并收集相关资料、报废单等材料;

(7)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 评估结论汇总阶段

对现场评估调查阶段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地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选定的评估方法,选取正确的计算公式和合理的评估参数,形成初步估算成果;并在确认评估资产范围中没有发生重复评估和遗漏评估的情况下,汇总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并进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

(四) 编制提交报告阶段

在前述工作基础上,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人就初步评估报告内容沟通交换意见,并在全面考虑相关意见沟通情况后,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履行完毕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 评估假设

本项目评估中,资产评估师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2021】第1838号-13-

(一) 基本假设

1. 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价值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 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二) 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政策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亦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产权持有单位及其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3.假设产权持有单位所在地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财税政策无重大变化,信贷政策、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基本稳定。

4.产权持有单位现在及将来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十、 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我们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执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本报告所述之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得到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残余价值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经评估,纳入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77.83万元(不含税),大

【2021】第1838号-14-

写: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一)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主要增减值分析如下:

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不含税)增值额增值率%
固定资产—设备125.95177.8351.8841.19
资产总计125.95177.8351.8841.19

【2021】第1838号-15-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资产权属资料基本完整,资产评估师未发现存在明显的产权瑕疵事项。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说明:

未发现其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三)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评估基准日未发现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产权持有单位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亦未通过有效方式明确告知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

无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评估基准日未发现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此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我们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事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于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均已毁损且无修复使用价值,同时均已破坏性拆除。由于委估资产的体积和重量都较大,因此本次评估考虑委估资产所需的拆解费、场地清理费和装车费等。

2.委估资产评估值未考虑交易环节相关税费。

【2021】第1838号-16-

3.报废设备重量由企业提供,评估人员现场复核确定,提供的重量可能存在误差,交易时应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本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未考虑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资产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除以上所述之外,资产评估师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充分关注前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此外,评估报告使用人亦不应当完全依赖本资产评估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限于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用途使用。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如本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并按相关规定需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程序的,本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且评估结论仅适用于本报告所示经济行为。

(六) 本资产评估报告包含若干附件及评估明细表,所有附件及评估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应与本报告正文同时使用才有效。对被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用途,如被出示给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或是通过其他途径掌握本报告的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报告

【2021】第1838号-17-

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亦不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耹讯,并保留向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七) 本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本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后,并征得本评估机构、签字评估师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是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1年10月08日。(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1】第1838号-18-

(本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敏
签字资产评估师
沈于昔
邱卓尔
评估报告日2021年10月08日
公司地址200050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企业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52402166(总机) 021-62252086(传真)
网址www.dongzhou.com.cn

【2021】第1838号-19-

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附件)

项目名称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部分报废资产价值
报告编号东洲评报字【2021】第1838号
序号 附件名称
1. 连神舟设工字〔2021〕40 号《关于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及《航天机电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
3. 评估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承诺函
4.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5.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
7.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8. 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9.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