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151 公司简称:航天机电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 4
二、 公司基本情况 ...... 4
三、 重要事项 ...... 7
四、 附录 ...... 32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 ||
航天机电、公司、本公司 | 指 |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航天科技集团 | 指 | 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八院/航天八院 | 指 |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研究院 |
上航工业 | 指 | 原控股股东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
航天财务公司 | 指 |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航天投资 | 指 |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SDAAC/爱斯达克 | 指 | 控股子公司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ESTRA Auto/erae Auto | 指 | 控股子公司怡来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 | 指 | 全资子公司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一、 重要提示
4.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4.3 公司负责人张建功、总经理荆怀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施莲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4.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基本情况
4.5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10,640,281,313.98 | 10,951,483,793.92 | -2.8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5,168,812,747.65 | 5,289,157,634.33 | -2.28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6,445,492.19 | -167,483,536.38 | 不适用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 4,341,041,125.53 | 4,877,166,561.02 | -10.9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2,636,791.27 | -119,430,924.54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 -99,402,276.53 | -144,934,541.90 | 不适用 |
润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716 | -1.9985 | 增加0.2269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646 | -0.0833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646 | -0.0833 | 不适用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期金额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1-9月)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36,458.94 | 1,980,519.69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179,176.67 | 4,442,927.41 | 主要为科研经费和财政补助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250,000.0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67,963.72 | 42,212.17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1,758.43 | -13,717.87 | |
所得税影响额 | 264,509.68 | 63,543.86 | |
合计 | 1,859,867.44 | 6,765,485.26 |
4.6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 131,188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全称)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 379,350,534 | 26.45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3,891,829 | 4.45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35,617,029 | 2.48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35,054,498 | 2.44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8,330,100 | 1.98 | 0 | 无 | 0 | 未知 | ||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27,149,321 | 1.89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
刘妙珍 | 9,975,300 | 0.70 | 0 | 无 | 0 | 未知 | ||
郭崇尧 | 9,228,900 | 0.64 | 0 | 无 | 0 | 未知 | ||
刘芳 | 7,981,402 | 0.56 | 0 | 无 | 0 | 未知 | ||
曹晓艳 | 7,550,000 | 0.53 | 0 | 无 | 0 | 未知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 379,350,534 | 人民币普通股 | 379,350,534 |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3,891,829 | 人民币普通股 | 63,891,829 | |||||
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35,617,029 | 人民币普通股 | 35,617,029 | |||||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35,054,498 | 人民币普通股 | 35,054,498 |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8,330,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8,330,100 | |||||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27,149,321 | 人民币普通股 | 27,149,321 | |||||
刘妙珍 | 9,975,3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975,300 | |||||
郭崇尧 | 9,228,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228,900 | |||||
刘芳 | 7,981,402 | 人民币普通股 | 7,981,402 | |||||
曹晓艳 | 7,5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550,00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上航工业的全资企业。上航工业、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关系隶属于八院。航天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集团。以上五家股东间存在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未知上述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 无 |
4.7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4.8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项目名称 | 本年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税金及附加 | 10,855,747.75 | 18,218,339.60 | -40.41 | 公司本期应交增值税减少,导致相关税金及附加减少 |
销售费用 | 347,546,895.87 | 223,014,569.76 | 55.84 | 美国从2019年5月开始对进口土耳其产品征收关税,因费用发生的期间范围不同,导致公司本期出口费用同比增加 |
财务费用 | 75,439,934.47 | 31,225,781.84 | 141.60 | 汇率波动导致财务费用同比增加 |
信用减值损失 | -863,663.61 | 12,338,705.54 | -107.00 | 公司本期应收款预计信用损失增加导致坏账计提增加 |
资产减值损失 | -12,241,292.31 | 5,838,246.39 | -309.67 | 公司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56,193.06 | -3,171,381.12 | 不适用 | ESTRA Auto远期结售汇公允价值变动 |
所得税费用 | -27,602,248.45 | -2,206,994.81 | 不适用 | ESTRA Auto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6,445,492.19 | -167,483,536.38 | 不适用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6,153,203.31 | -379,909,628.44 | 不适用 | 本期收回开原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委贷,公司资本性支出同比减少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1,068,916.45 | 136,189,513.90 | 54.98 | 上年同期收购控股子公司ESTRA Auto19%股权 |
(二)资产负债变动分析表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 上期期末数 | 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 本期期末数较占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56,020.00 | 0.00 | 不适用 |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远期结售汇公允价值变动 | ||
应收票据 | 7,963,444.38 | 0.07 | 46,005,912.97 | 0.42 | -82.69 | 公司退出传统汽配非热业务,收到票据减少 |
其他应收款 | 195,779,378.47 | 1.84 | 133,216,555.74 | 1.22 | 46.96 | 埃斯创汽车系统卢森堡有限公司(原卢森堡研发中心)合作开发代垫款增加 |
开发支出 | 169,146,536.97 | 1.59 | 110,083,185.15 | 1.01 | 53.65 | 埃斯创汽车系统卢森堡有限公司(原卢森堡研发中心)开发支出增加 |
短期借款 | 1,580,031,536.26 | 14.85 | 1,051,872,489.29 | 9.60 | 50.21 | 新增流动资金借款 |
应付票据 | 720,732,524.47 | 6.77 | 1,055,193,637.79 | 9.64 | -31.70 | 公司应付票据到期承兑 |
预收款项 | 145,711,159.95 | 1.33 | -100.00 |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 ||
合同负债 | 117,335,418.76 | 1.10 | 不适用 |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 ||
应交税费 | 9,162,427.68 | 0.09 | 28,851,478.77 | 0.26 | -68.24 | 汽车热系统业务收入同比下降,应交增值税减少 |
应付股利 | 1,577,621.40 | 0.01 | 3,180,401.72 | 0.03 | -50.40 | 母公司本期支付股东股利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79,644,979.69 | 0.75 | 223,162,453.77 | 2.04 | -64.31 | 公司归还到期借款 |
其他综合收益 | -16,981,183.60 | -0.16 | 12,462,927.80 | 0.11 | -236.25 | 汇率变动引起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减少 |
专项储备 | 1,625,605.88 | 0.02 | 不适用 |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计提安全生产费 |
4.9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 | |||||||||
起诉(申请)方 | 应诉(被申请)方 | 承担连带责任方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7年4月,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司为被告进行合同产品的批量生产和供货。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司根据被告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订单》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随后陆续签订了相关《价格协议》,2017年11月17日,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司及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变更告知函》,告知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司的全部业务并入原告,由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并由原告承担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2018年)》、《价格 | 27,831,631.61元 | 否 | 2019年7月3日完成立案,2019年7月8日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王庭长主持双方第一次调解。经反复沟通,与浙江众泰代表初步达成共识。2019年9月4日上午及9月5日下午分别进行了两次庭审审理,双方各自举证并进行了质证,并且双方分别发表了各自辩论意见和陈述。2019年9月11日,双方于众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面谈,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签订《供货合同补充协议(调 | 根据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浙江众泰于2019年8月30日及2019年9月24日分别向康巴赛特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货款200万元及800万元,故调解书中浙江众泰尚需支付的货款变更为4,912,154.37元及逾期利息523,986.88元,具体内容如下:1、浙江众泰支付康巴赛特货款4,912,154.37元及逾期利息523,986.88元和公证费195,00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 | 1、2019年10月29日浙江众泰支付200万,后期一直未按规定付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2019年12月16日康巴赛特终止向众泰汽车供货。2020年1月,康巴赛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浙江众泰支付剩余3,631,141.25元款项。2、目前已查封冻结被告以下财产:(1)被告名下车辆30余辆(均为浙江众泰自行生产的车辆);(2)被告名下的土地;(3)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已无余额)。本案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处于轮候状态,由于首封法院尚未对相关车辆、土地进行评估,已查封财产的价值尚未确定。2020年10月21日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784 |
协议》。上述供货合同及价格协议签订后,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司及原告已按照被告采购订单的要求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根据供货合同及价格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合同产品经被告初验合格且办理暂收手续上线月末后90天,采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货款人民币14,912,154.37元(其中包括已开票未付款金额14,616,216.59元,已交货未开票未付款金额人民币295,937.78元)尚未向原告支付。 | 解协议)》。2019年10月9日,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双方进行调解,并在法官主持下签署了书面调解笔录。2019年10月15日,康巴赛特收到《民事调解书》原件。 | 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货款912,154.37元及逾期利息523,986.88元和公证费195,000.00元。2、如浙江众泰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双方签订的所有《供货合同》及其全部附件于2019年12月31日终止;如浙江众泰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双方签订的所有《供货合同》及其全部附件于2019年12月16日终止,自终止日起康巴赛特有权就货款4,912,154.37元及逾期利息523,986.88元和公证费195,0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25,609元,由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执544 号之三】,由于浙江众泰目前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执行。 | ||||||
AEROSPACE PHOTOVOLTAIC ITALY SRL | Casic Europe Gmbh | 仲裁 | 公司在意大利设立的子公司AEROSPACE PHOTOVOLTAIC ITALY SRL(以下简称“API”)与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德国子公司Casic Europe Gmbh(以下简称“德国科工”)于2011年11月和12月分别签署了《项目预售协议》,约定由德国科工负责在德国当地建造3座电站,API公司有权在电站建造完成后收购电站或者指定德 | 474.43万欧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仲裁费用、律师费 | 否 | 2019年5月,API公司以德国科工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德国科工向API公司返还电站预付款441.43万欧元、支付优先购买权回购款33万欧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
国科工向第三方出售电站,同时API公司以电站收购预付款名义向德国科工提供项目融资,累计支付预付款1,876.68万欧元。由于电站出售滞后,预付账款未能及时回收,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已陆续收回了1,435.25万欧元,余额441.43万欧元至今未收回。2013年5月,德国科工、API公司以及案外人Shanghai HT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案外人HT Holding Luxembourg S.A.签署四方《合作协议》,约定德国科工于2013年9月前向API公司支付33.00万欧元电站优先购买权回购款,但至今德国科工未支付。2017年9月,API公司收到德国科工提供的电站出售亏损的审计报告,并了解到其与供应商发生债务纠纷及税务纠纷,财务状况恶化,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航天机电预计441.43万欧元预付款收回可能性很小,故2017年度对该项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德国科工已于2018年8月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API公司已经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申报了债权,破产管理人尚未确认申报的债权。 | 损失、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各项诉请折合人民币4733.399万元。2019年6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式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20年3月19日发出《开庭通知》,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于本会上海分会开庭室开庭审理。但由于德国疫情影响,《开庭通知》无法顺利送达德国科工,未如计划开庭审理,仲裁庭决定延期开庭审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经仲裁庭同意,通过问题清单的形式先行开展庭审工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关于SHP20190154号合作协议争议案问题清单及程序安排》,API公司回复意见已提交仲裁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10月23日在该会上海分会开庭审理本案。 | ||||||||
上海航天汽 | 航天科 | 诉 | 为解决德国科工的欠款,航天机 | 4,724.399万元 | 否 | 2019年10月29日, |
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 讼 | 电和深圳科工于2013年5月签署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主要约定:深圳科工承诺,在2013年7月底之前完成标的电站的出售协议签订,在2013年9月底之前收到全部电站转让款,并按要求归还API公司全部预付款及支付33万欧元的利润分成;若在2013年9月底之前未完成出售和回款工作,深圳科工将先行支付API公司欠付的预付款及33万欧元的利润分成。但深圳科工未履行《会议纪要》约定付款义务,基于此,2019年8月,航天机电以深圳科工为被告、API公司为第三人,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深圳科工向API公司返还电站预付款441.43万欧元、支付优先购买权回购款33万欧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等,各项诉请折合人民币4,724.399万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2020年5月航天机电以深圳科工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4,000,000元为限。暂未查封、冻结到深圳科工有效资产。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未达到中院受理范围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7月27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前会议)。 | |||||
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 | 临沂众泰汽车 | 诉讼 | 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9月签订《供 | 5,280,343.42元及利息 | 否 | 法院依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于2019 | 判决:1、临沂众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 1、康巴赛特积极联系对方,要求按照判决书支付货款,并 |
有限公司 | 制造有限公司 | 货合同》三份及其附件,约定由康巴赛特为临沂众泰进行合同产品的批量生产和供货。康巴赛特根据爱斯达克的采购订单提供合同产品,临沂众泰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7月,临沂众泰仍有人民币5,280,343.42元尚未支付。故康巴赛特向山东临沂法院起诉临沂众泰,要求归还货款,并主张解除双方长期供货合同,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年8月27日开庭审理,2020年1月6日康巴赛特收到判决书。 | 康巴赛特货款5,280,343.42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6,571元由临沂众泰承担。 |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进展。2、2020年9月18日康巴赛特收到法院书面文件,临沂众泰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要求康巴赛特于2020年11月5日前申报债权。 3、康巴赛特已于2020年10月28按要求寄出所有申报债权材料。 | ||||
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上海逸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6年5月20日,爱斯达克与上海腾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腾双公司与逸测进行合并,由逸测继受腾双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签订了一份《汽车产品测试合同》,爱斯达克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对应的检测试验服务,但自2017年9月起,逸测多次未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测试费用。2018年8月14日,爱斯达克向逸测发送了“关于:拖欠实验费用事宜”的律师函,逸测在收到律师函并回函后陆续支付欠款35万元。截止至2019年4月22日,爱斯达克尚欠款人民币1,326,202.26元(含延迟履行违约金)。爱斯达克为维护公司利益,于2019年5月起诉逸测支付所欠测试费及违约金合计132.62万元。 | 1,326,202.26元 | 否 | 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开庭。2019年12月13日爱斯达克收到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进行谈话,对方当场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 判决:1、逸测支付爱斯达克测试费1,254,802.54元;2、逸测支付爱斯达克违约金71,399.68元;3、案件受理费8,368元由逸测负担。 | 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爱斯达克已于2020年5月28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并申请失信和限高措施,法院已经立案受理。2020年8月被告回款人民币49863.53元。仍在执行中。 | |
芜湖恒隆汽 | 上海航 | 诉 | 汽车电子分公司与芜湖恒隆分 | 1,002,920.9元 | 否 | 2019年11月19日, | 一审判决:1、驳回原 | 康巴赛特已经履行完毕法院 |
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 | 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电子分公司/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讼 | 别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9月19日签订两份《模具定作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588,000元及220,000元,汽车电子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60%费用合计484,800元。后汽车电子分公司又向芜湖恒隆发送订单要求供应相关物料,芜湖恒隆供应了相关货物,汽车电子分公司未支付货款及剩余模具款。2017年11月1日,汽车电子分公司及康巴赛特向芜湖恒隆发函告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汽车电子分公司EPS业务全部转移至康巴赛特公司,但该债务转让行为未经芜湖恒隆同意和认可。芜湖恒隆同时认为航天机电作为母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现芜湖恒隆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汽车电子分公司、航天机电、康巴赛特共同支付剩余模具款323,200元、货款170,762.86元、呆滞件损失392,519.9元及逾期违约金合计1,002,920.9元。 | 收到传票、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已于2019年12月13日开庭,2020年4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芜湖恒隆所有诉讼请求。2020年4月28日收到芜湖恒隆民事上诉状,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8月4日二审法院开庭。2020年8月20日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 | 告芜湖恒隆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6913元由原告芜湖恒隆承担。二审判决: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88050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芜湖恒隆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2424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2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上诉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芜湖恒隆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762.86元及逾期利息(以74380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 | 判决。 |
日止;以84348.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3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率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驳回上诉人芜湖恒隆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5、一审案件受理费6913元,由被上诉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6元,被上诉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913元。 | |||||||||
上海贝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诉讼 | 上海贝众与爱斯达克于2017年1月16日签署了《技术合同》,约定由上海贝众为爱斯达克开发关于生产长连接管的技术,爱斯达克需向上海贝众支付人民币16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爱斯达克先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人民币58万 | 1,306,540.37元 | 否 | 2019年11月25日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定于2020年2月26日开庭,因疫情原因延期开庭。法院组织双方于2020年4月24日完成证据交 |
元。后期,爱斯达克认为上海贝众开发的技术相关的模具不符合爱斯达克的要求,随即提出解除合同。现上海贝众要求爱斯达克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03260.57元、支出的技术人员的差旅费用及利息3,279.8元合计1,306,540.37元。 | 换和质证。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开庭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 ||||||||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 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张掖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2年9月,甘肃安建公司(原“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与张掖神舟公司签订了《张掖110千伏神舟光伏电站送电线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甘肃安建公司承包张掖110千伏神舟光伏电站送出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1280万元;工期从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计75天。施工中,因送电线路工程设计变更、二次起动、误工、追加路径通道等,增加了工程量,形成《张掖110KV神舟光伏电站送电线路工程追加结算书》和《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涉及追加工程费用140.6783万元。项目施工过程中,上海太阳能公司承担了具体管理,负责与甘肃安建公司工作对接。后期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2019年5月,甘肃安建公司以上海太阳能公司、张掖神舟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09.6258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 | 272.5136万元 | 否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首次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一审判决:1、张掖神舟公司向甘肃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40.678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被告上海太阳能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驳回甘肃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张掖神舟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382元。张掖神舟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张掖神舟公司不承担140.6783万元人民币工程款。甘肃安建公司也提起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甘肃安建公司、张掖神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 张掖神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判决。 |
62.887755万元,利息承担到欠款付清为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8601元,由上诉人甘肃安建公司负担11140元、张掖神舟公司负担17461元。 | ||||||||
阳泉市假日生态农场 | 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诉讼 | 阳泉太科公司与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签署《上海航天阳泉50MW光伏领跑者基地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统称“土地租赁协议”),约定阳泉太科承租旧街村土地1004亩,租金每5年支付一次,首期5年租金2,159,000元,建设上海航天阳泉50MW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该项目用地已获得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的建设用地初审通过意见,并且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通过意见。《土地租赁协议》已获得旧街村“六议两公开”相关会议的一致通过,且在决议通过后未有村民提出异议。阳泉太科公司已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向旧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土地租赁费共计人民币2,159,000元,且已在涉案土地开始项目建设。阳泉市假日农场与旧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签署《土地(荒山)承包租赁协议》,承包的土地中包含了阳泉太科公司承租的项目用地。在与阳泉太科公司签署《土地租赁协议》时,旧街村村民委员会隐瞒了这一情况。因土地承包经 | 270万元 | 否 | 阳泉市郊区法院于2020年1月立案,原定2020年2月18日开庭,但由于疫情影响,延期开庭。2020年5月19日法院一审开庭。阳泉太科公司已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并附相关证据,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阳泉太科公司已分别向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阳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函,请求上级行政部门介入。 | 2020年6月9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泉市假日生态农场租金215.9万元;2、驳回原告阳泉市假日生态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原告阳泉市假日生态农场负担5691元,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709元。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已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虽然一审法院未直接判决阳泉太科公司承担经济责任,但在判决书中认定阳泉太科公司与旧街村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因此阳泉太科公司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土地租赁协议有效。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正式立案,并于2020年8月19日开庭 |
营权纠纷,阳泉假日农场于2019年12月30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旧街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太科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的承包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如二被告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则判令被告阳泉太科公司与原告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承包土地的流转收益归原告所有;3、判令二被告返还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的土地流转收益220万元并赔偿原告停产经营损失5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向阳泉太科公司发出传票、应诉通知书。 | 审理。9月10日阳泉市中院组织各方商谈和解,但未达成和解。10月13日,阳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 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 LTD.、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 仲裁 | 2019年7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和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 LTD.(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新加坡”)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鑫新加坡向连云港神舟新能源采购组件;同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之保证合同》、《合作框架协议之履约保证金合同》,协鑫集成为协鑫新加坡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和连 | 货款8,455,234.2欧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 | 否 | 2020年5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以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 LTD.为被申请人一、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二、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三,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累计拖欠的货款8455234.2欧 |
带责任保证担保;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同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之保证合同》,协鑫集团为协鑫新加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8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协鑫新加坡签订了《40MW光伏组件货物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总金额844万欧元,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前述各项合同签订后,担保人协鑫集成于2019年8月向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2,811,244.8元。《购销合同》签订后,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分批次实际向协鑫新加坡公司交付太阳能光伏组件共计40072200W,根据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购销合同》项下的总价款为8455234.2欧元。根据《购销合同》3.1条关于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的约定,“分批交货、分批付款,工厂交货后120日内,买方以T/T方式向卖方支付已交货物100%的货款”,对应各批次货物的交货时间,各批次货款的到期日为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在货款到期前后,以电话、公函、上门面谈的方式多次进行到期提醒和催款,并于2019年2月10日委托律所向协鑫新加坡、协鑫集成、协鑫集团分别发 | 元(按照2020年5月21日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为65,758,047.42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上述逾期货款利息(以65,758,047.42元人民币为本金,按照年化利率10%的计算标准自到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为人民币1,963,888.83元);3.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758,047.42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到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为人民币4,521,370.61元);4.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5.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全部仲裁费;6.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1至5项债务承担保证金担保责任,以其存入账号为1107080009280060449的保证金账户的履约保证金 |
催款律师函。但至今协鑫新加坡未支付货款,协鑫集团和协鑫集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 12,811,244.8元人民币为限优先予以偿还;7.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上述第1至5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贸仲上海分会于2020年6月4日出具《SHM20200079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正式受理该仲裁案。正式申请仲裁时,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财保16号】,立案受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已于2020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目前未作出裁决。2020年10月29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协鑫新加 |
坡、协鑫集成、协鑫集团签署《和解协议书》,主要约定协议书签署当日协鑫方应支付人民币15,000,000元等事项。《和解协议书》签订当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已收到协鑫方支付的人民币15,000,000元,《和解协议书》成立生效,正在执行中。 | |||||||||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 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7年12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连云港绿源电力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向连云港绿源电力提供38096块规格型号为HT72-156P-315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合同总金额为30,120,602.4元,每次货到即付当批货的80%,并网验收后(2018年3月30日),付至总货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2019年3月30日)付清。2018年4月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对部分合同标的单价做了调整,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9,647,447.20元。2019年10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连云港绿源电力与第三方签订《关于往来账款处理的三方协议》,协议中双方确认《购销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已开票)为27,142,129.35元,已付款金额为15,124,120.48元,通过此次三方往来款冲抵,连云港绿源电 | 货款3,639,732.47元和违约金858,9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 | 否 | 2020年6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连云港绿源电力支付货款3,639,732.47元和违约金858,9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赣榆区法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30日开庭审理。赣榆区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10月9日赣榆区法院通知连云港绿源电力已经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一审判决:1、被告连云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639732.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3973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案件受理费42790元,减半收取21395元,由被告负担。 |
力支付8,334,000元。2020年3月双方签订《质量赔偿协议》,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向连云港绿源电力承担《购销合同》项下44,276.4元的组件质量赔偿金。综前截止起诉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对连云港绿源电力应收货款金额为3,639,732.47元。 | |||||||||
云南西康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坪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坪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诉讼 | 云南西康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道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兰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兰坪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兰坪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为第三被告,诉讼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承担2286414.3元及逾期利息。依据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诉讼理由主要是:1、2015年12月原告云南西康路桥公司与第一被告青岛昌盛日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兰坪县金顶镇福东村地面光伏发电项目进场公路建设,包工、包料、包管理、包验收,固定总价2309703元,原告完成道路施工后,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230970.30元至今未付。2、2019年1月7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了抢“630”并网,委托原告进行道路抢险工作,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协议增加了工程款1625544.14元,但未支付该款 | 2,286,414.3元及逾期利息 | 否 | 兰坪太科公司已经对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进行梳理,向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证据材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在《民事诉状》中对兰坪太科公司的所有诉求事项。2020年9月15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暂未作出判决。 |
项。3、原告近几年承担了该进场道路的维护,三被告未支付过维护费,诉求支付维护道路工程款400000元;4、第一被告将该工程交由第二被告进行管理,兰坪太科公司在附近进行光伏电站建设,实际共用了该条进场道路,关于道路共建事宜航天机电与青岛昌盛日电有过约定,因此列为第三被告。 | |||||||||
云南诺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诉讼 | 上海太阳能公司向文山太科公司承接了云南省文山市一期30MWp农光互补并网光伏发电EPC工程,2018年10月云南诺清科技与上海太阳能公司签订了《云南文山市30MWp光伏区除草合同》,合同金额12.501万元。因合同款欠付,云南诺清科技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以上海太阳能公司(第一被告)、文山太科公司(第二被告)为被告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山太科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太阳能公司于2015年8月1日签署《云南省文山市一期30MWp农光互补并网光伏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部分第二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大写):贰亿肆仟伍佰壹拾万元整(人民币):245,1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监理签字的实际工作量结算。”《EPC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17款约定还约定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以转 | 12.501万元及诉讼费 | 否 | 文山太科公司已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并附相关证据,证明文山太科公司已经根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向上海太阳能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上海太阳能公司EPC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云南诺清科技在《民事起诉状》中对文山太科公司所有请求事项。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开庭审理,于2020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1、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诺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除草服务费125010元;2、驳回云南诺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由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文山太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
账方式拨付,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合同金额支付。文山太科公司已于2016年8月、2017年9月、2018年10月分别六次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上海太阳能公司支付EPC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43,099,100元。文山太科公司已根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向第一被告上海太阳能公司支付全部进度款,剩余工程价款应于工程竣工结算后向第一被告支付。目前《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文山太科公司应向上海太阳能公司支付的《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剩余工程价款的金额尚未确定,且该等工程价款也未达到付款节点。 | |||||||||
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5年6月17日,原告上海鑫电与被告上海爱斯达克签署了《空压、配电操作值班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执行满3个月支付第一个季度的费用,每季度末支付人民币125400元,付款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3个月第2天。在2016年1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期间的服务费,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50800元),后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被告发送了主题为《关于请求结清拖欠服务费用 |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计人民币250800元;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否 | 法院已于2020年8月26日开庭,双方于2020年9月23日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 | 爱斯达克支付服务费150480元及诉讼费1655元。 | 爱斯达克已支付全部费用。 |
的情况说明》,要求被告支付对应款项,后截止至起诉日,被告暂未支付。 | |||||||||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机电分公司、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6年12月22日,原告上海精智实业与被告一上海航天汽车机电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被告一向原告购买工作缸自动检测设备一套,货款238000元,产品实际结算货款235965.91元。原告将产品运送至被告一指定地点。现原告认为产品已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已由被告一实际投入财产使用部门用于安排相关生产工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二承担。 |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5965.8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2581.06元。 | 否 | 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 双方于2020年10月21日签署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5965.81元,原告收到货款后3日内向法院撤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 被告已按和解协议支付全部货款,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原告撤诉申请。 | |
吉安汽车配件(苏州)有限公司 | 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 | 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及2018年6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出两份《供应商开模通知单》,要求原告对绿驰手动四向调节柱管总成及BIIF手动四向调节柱管总成等零件予以开模并量产,模具费用采用摊销形式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采购价格协议》,原告按约开模,其中BIIF手动四向调节柱管总成模具完成并批量生产5526件零件,绿驰手动四向调节柱管总成模具完成并送少量零件,被告邮件彻底没有履约能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模具费用1069747.98元。 | 1,069,747.98元及利息、诉讼费 | 否 | 法院已于2020年6月24日开庭。2020年7月30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2020年8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 2020年8月13日,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吉安配件(苏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在如下约定日期内,康巴赛特支付650000元后,吉安公司放弃执行其他判决书内容,视为康巴赛特对判决义务的全部履行完毕:(1)在协议生效后的3天年内,吉安分三次开具发票给康巴赛特,票面金额总计650000元,康巴赛特收到发票后,分三次付款,首次付款最晚于2020年8月31日现金支付 |
230000元;(2)吉安公司第二次开票不晚于9月30日,康巴赛特最晚于2020年10月31日现金支付200000元;(3)吉安公司第三次开票不晚于11月30日,康巴赛特最晚于2020年12月3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220000元;2、如康巴赛特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吉安公司有权以判决书内容申请强制执行;3、如康巴赛特履行完毕上述协议内容,则模具产权归属于康巴赛特,吉安公司应配合进行模具验收,并负责在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按照验收清单内容将配套模具发运至康巴赛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吉安公司承担。 | |||||||||
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甘肃张掖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 | 内黄县卫东水利公司与甘肃张掖神舟因张掖安阳滩、南滩光伏电站接地、安装及道路施工工程,于2011年至2013年分别签订了5份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款纠纷,内黄县卫东水利公司以甘肃张掖神舟、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20年7月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 | 工程款335529元、逾期付款利息1409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 否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向甘肃张掖神舟发出《应诉通知书》、《传票》。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开庭审理,9月28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法院暂未作出判决。 |
承担案件受理费。 | |||||||||
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 | 威海浩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诉讼 | 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威海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威海盛乾公司向威海浩阳光伏公司购买全部项目能源服务收益,并向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免费提供屋顶用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正式运营后首年度缴费电价确定为0.7元/度,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此后满二十五年之日止;电费结算方式,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电费每自然月双方结算一次,抄表完成后,威海浩阳光伏公司根据抄表记录准确计算用电量和电费,威海盛乾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上月合同能源服务收益;计费日期从项目验收文件签署之日起次日起算,如未按时支付电费,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等。2018年9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威海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电价调整为0.45元/千瓦时,合同能源服务期内不再调整,电费每自然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每月25日。2019年12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威海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双方合作期间的两台变压器 |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12月26日8时的电费5,581,155.1元,支付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的电费2,533,600元,两项合计8,114,755.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电费所产生的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82,413.34元,以及以5,581,155.1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否 |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网上立案审核通过。2020年10月15日法院一审开庭,暂未作出判决。 |
月度基础费用进行了确认。2018年12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往来款冲抵协议》对部分所欠款项的冲抵进行了约定。截至2017年12月26日8时,扣减《往来款冲抵协议》中抵扣的296,138元,威海盛乾公司拖欠威海浩阳光伏公司电费5,581,155.1元。同时威海盛乾公司拖欠威海浩阳光伏公司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电费2,533,600元。2020年8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于2020年9月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 |||||||||
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8年8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进行SED Soak Testing 试验项目,并于2018年11月21 日与原告签署了一份《外协试验合同》(“试验合同一”),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对应的试验服务且向被告开具了对应的发票,后被告提出需要更换发票抬头及重新签署对应合同,双方同意作废了试验合同一且被告向原告退回了相应的发票,后双方又于2019年3月21日重新签署了一份《外协试验合同》(“试验合同二”),约定试验费用含税共计人民币18189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捌佰玖拾陆元整,以下简称为“试验费”),被告对试验服务的内容及试验费均表示无异议,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开具并 |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测试费用人民币181896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人民币12024.0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 否 | 1.8月已在网上申请立案,9月已缴纳诉讼费用;2.10月19日收到法院传票,通知于11月17日开庭审理; |
向被告寄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3897956)。此后,原告也曾多次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试验费。后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拖欠试验费用”的通知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所拖欠的试验费,但截止至起诉日,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 | |||||||||
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 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环境风洞试验项目,并于2018年12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外协试验合同》。按照被告要求,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了相应的试验服务。同时,被告也确认了试验费用为含税人民币400364.54元(“试验费”)。在被告确认金额后,原告立即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为03897567)并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告寄送了该发票。此后,原告也曾多次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试验费。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拖欠试验费用”的通知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所拖欠的试验费。但截止至起诉日,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 |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测试费用人民币400364.54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人民币31906.83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 否 | 已在网上申请立案,等待法官回复中。 | |||
上海金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 | 原告自2014年10月起向被告供应瓶装气体,并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18610元的发票,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支付发票金额未由,将被告 | 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861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否 | 法院通知于2020年11月24日开庭审理。 |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610元。 | |||||||||
新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 | 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订单》,采购15000个ECU控制器,13500套SX-4467A扭矩传感器、39850套SX-4467B扭矩传感器,总价款为人民币6238575元。根据被告需求,乙方依约分批向被告交付了部分货物。现仍有3500套SX-4467A扭矩传感器、31850套SX-4467B扭矩传感器被告尚未受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受领剩余货物并支付相应货款。 |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采购合同,依约受领剩余3500套SX-4467A扭矩传感器、31850套SX-4467B扭矩传感器,并支付货款3814352.5元(含税价);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用等。 | 否 | 2020年10月22日收到法院传票等书面材料,并于2020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 |
4.10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11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功 |
日期 | 2020年10月30日 |
四、 附录
4.1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9月30日编制单位: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753,835,209.71 | 892,617,337.41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56,020.00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7,963,444.38 | 46,005,912.97 |
应收账款 | 1,754,983,554.22 | 1,677,422,880.95 |
应收款项融资 | 186,757,575.92 | 240,916,008.13 |
预付款项 | 185,543,019.24 | 201,770,160.15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195,779,378.47 | 133,216,555.74 |
其中:应收利息 | 12,793,677.27 | 11,930,934.89 |
应收股利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767,386,054.76 | 758,134,963.37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334,241,129.64 | 444,588,251.17 |
流动资产合计 | 4,186,845,386.34 | 4,394,672,069.89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455,709,907.44 | 446,619,343.8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9,840,467.26 | 29,840,467.26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04,844,844.50 | 304,844,844.50 |
投资性房地产 | 46,572,754.28 | 48,361,198.25 |
固定资产 | 4,052,023,324.82 | 4,057,787,179.15 |
在建工程 | 295,103,724.30 | 365,577,191.63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
无形资产 | 410,967,394.52 | 440,267,714.61 |
开发支出 | 169,146,536.97 | 110,083,185.15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194,547,158.60 | 247,628,185.4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97,872,598.36 | 182,887,467.7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96,807,216.59 | 322,914,946.5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453,435,927.64 | 6,556,811,724.03 |
资产总计 | 10,640,281,313.98 | 10,951,483,793.92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580,031,536.26 | 1,051,872,489.29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430,906.27 | 345,458.70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720,732,524.47 | 1,055,193,637.79 |
应付账款 | 1,026,164,711.42 | 1,070,413,804.47 |
预收款项 | 145,711,159.95 | |
合同负债 | 117,335,418.76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应付职工薪酬 | 137,482,285.12 | 127,181,798.42 |
应交税费 | 9,162,427.68 | 28,851,478.77 |
其他应付款 | 261,261,494.55 | 234,538,679.22 |
其中:应付利息 | 2,489,416.21 | 2,134,465.15 |
应付股利 | 1,577,621.40 | 3,180,401.72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分保账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79,644,979.69 | 223,162,453.77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3,932,246,284.22 | 3,937,270,960.38 |
非流动负债: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长期借款 | 602,431,156.81 | 749,946,943.86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335,023,462.04 | 343,515,842.21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48,635,840.08 | 51,933,246.16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8,276,241.09 | 75,498,226.95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054,366,700.02 | 1,220,894,259.18 |
负债合计 | 4,986,612,984.24 | 5,158,165,219.56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1,434,252,287.00 | 1,434,252,287.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4,867,298,753.96 | 4,867,188,343.85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16,981,183.60 | 12,462,927.80 |
专项储备 | 1,625,605.88 | |
盈余公积 | 256,646,116.58 | 256,646,116.58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1,374,028,832.17 | -1,281,392,040.9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168,812,747.65 | 5,289,157,634.33 |
少数股东权益 | 484,855,582.09 | 504,160,940.03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653,668,329.74 | 5,793,318,574.36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10,640,281,313.98 | 10,951,483,793.92 |
法定代表人:张建功 总经理:荆怀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9月30日编制单位: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10,705,471.95 | 180,790,974.30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收票据 | 1,649,000.00 | 23,640,680.92 |
应收账款 | 20,719,116.56 | 25,682,792.37 |
应收款项融资 | 1,599,680.00 | 39,598,984.60 |
预付款项 | 377,533.43 | 1,680,805.33 |
其他应收款 | 129,927,981.09 | 162,180,254.81 |
其中:应收利息 | 12,654,828.63 | 11,785,121.89 |
应收股利 | 3,988,278.39 | 16,588,278.39 |
存货 | 999,338.94 | 1,443,980.64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1,778,334,735.11 | 1,841,479,510.93 |
流动资产合计 | 2,044,312,857.08 | 2,276,497,983.90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4,160,330,668.36 | 3,889,226,222.50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9,840,467.26 | 29,840,467.26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04,844,844.50 | 304,844,844.50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181,023,820.77 | 29,775,084.35 |
在建工程 | 2,893,585.77 | 139,220,606.60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
无形资产 | 46,435,202.45 | 49,031,404.69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3,469,467.94 | 5,368,527.7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854,799.60 | 12,854,799.6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6,351,030.00 | 64,868,650.0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808,043,886.65 | 4,525,030,607.25 |
资产总计 | 6,852,356,743.73 | 6,801,528,591.15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900,000,000.00 | 720,000,000.00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105,317,061.81 | |
应付账款 | 26,391,500.86 | 34,751,103.18 |
预收款项 | 296,867.39 | |
合同负债 | 1,841,216.03 |
应付职工薪酬 | 8,225,654.78 | 10,232,958.42 |
应交税费 | 1,653,940.58 | 3,678,576.63 |
其他应付款 | 21,185,841.44 | 38,050,997.33 |
其中:应付利息 | 963,750.00 | 908,002.08 |
应付股利 | 1,577,452.41 | 3,180,218.71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959,298,153.69 | 912,327,564.76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12,567,000.99 | 14,159,999.9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567,000.99 | 14,159,999.99 |
负债合计 | 971,865,154.68 | 926,487,564.75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1,434,252,287.00 | 1,434,252,287.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4,594,551,622.39 | 4,594,441,212.28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1,225,350.72 | -1,225,350.72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256,646,116.58 | 256,646,116.58 |
未分配利润 | -403,733,086.20 | -409,073,238.74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880,491,589.05 | 5,875,041,026.4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6,852,356,743.73 | 6,801,528,591.15 |
法定代表人: 张建功 总经理:荆怀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合并利润表2020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0年第三季度(7-9月) | 2019年第三季度(7-9月) | 2020年前三季度(1-9月) | 2019年前三季度(1-9月) |
一、营业总收入 | 1,516,121,712.82 | 1,638,982,191.10 | 4,341,041,125.53 | 4,877,166,561.02 |
其中:营业收入 | 1,516,121,712.82 | 1,638,982,191.10 | 4,341,041,125.53 | 4,877,166,561.02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1,530,736,640.21 | 1,678,803,484.51 | 4,484,380,030.19 | 5,033,882,691.35 |
其中:营业成本 | 1,259,135,290.88 | 1,417,344,732.66 | 3,661,322,972.39 | 4,275,874,666.43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4,164,297.33 | 4,019,987.45 | 10,855,747.75 | 18,218,339.60 |
销售费用 | 105,232,544.86 | 90,017,341.09 | 347,546,895.87 | 223,014,569.76 |
管理费用 | 88,517,061.92 | 103,755,819.04 | 253,864,694.64 | 302,665,751.37 |
研发费用 | 33,313,695.77 | 57,753,535.81 | 135,349,785.07 | 182,883,582.35 |
财务费用 | 40,373,749.45 | 5,912,068.46 | 75,439,934.47 | 31,225,781.84 |
其中:利息费用 | 24,360,061.69 | 26,131,045.73 | 68,948,065.61 | 72,774,008.18 |
利息收入 | 881,944.12 | 2,579,154.60 | 3,249,848.79 | 9,877,488.54 |
加:其他收益 | 1,179,176.67 | 1,446,661.36 | 4,469,459.88 | 4,214,324.80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845,545.00 | 3,181,974.80 | 5,256,946.47 | 3,825,761.65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763,877.36 | 3,310,548.94 | 8,980,153.49 | 6,222,974.98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895,047.45 | -3,500,412.91 | 56,193.06 | -3,171,381.12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4,688,302.86 | 9,099,417.37 | -863,663.61 | 12,338,705.54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13,160.85 | 1,426,285.38 | -12,241,292.31 | 5,838,246.39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36,458.94 | 1,235,407.92 | 1,980,519.69 | 4,350,970.39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033,841.34 | -26,931,959.49 | -144,680,741.48 | -129,319,502.68 |
加:营业外收入 | 744,824.93 | 3,677,465.82 | 1,230,517.84 | 4,918,744.52 |
减:营业外支出 | 576,861.21 | 544,455.30 | 1,190,170.94 | 1,304,445.48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8,865,877.62 | -23,798,948.97 | -144,640,394.58 | -125,705,203.64 |
减:所得税费用 | -13,622,495.56 | -706,383.52 | -27,602,248.45 | -2,206,994.81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756,617.94 | -23,092,565.45 | -117,038,146.13 | -123,498,208.83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756,617.94 | -23,092,565.45 | -117,038,146.13 | -123,498,208.83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9,883,379.66 | -21,732,231.59 | -92,636,791.27 | -119,430,924.54 |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5,126,761.72 | -1,360,333.86 | -24,401,354.86 | -4,067,284.29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6,385,667.21 | -763,941.50 | -44,266,949.26 | -13,807,627.49 |
(一)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0,003,302.69 | -172,531.45 | -29,444,111.40 | -9,407,908.60 |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20,003,302.69 | -172,531.45 | -29,444,111.40 | -9,407,908.60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59,545.38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20,003,302.69 | -172,531.45 | -29,444,111.40 | -9,348,363.22 |
(7)其他 |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6,382,364.52 | -591,410.05 | -14,822,837.86 | -4,399,718.89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21,629,049.27 | -23,856,506.95 | -161,305,095.39 | -137,305,836.32 |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10,119,923.03 | -21,904,763.04 | -122,080,902.67 | -128,838,833.14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11,509,126.24 | -1,951,743.91 | -39,224,192.72 | -8,467,003.18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69 | -0.0152 | -0.0646 | -0.0833 |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69 | -0.0152 | -0.0646 | -0.0833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法定代表人: 张建功 总经理:荆怀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9月编制单位: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0年第三季度(7-9月) | 2019年第三季度(7-9月) | 2020年前三季度(1-9月) | 2019年前三季度(1-9月) |
一、营业收入 | 5,564,266.28 | 6,831,150.87 | 18,941,187.60 | 40,726,317.37 |
减:营业成本 | 3,021,674.00 | 5,101,615.83 | 13,643,296.90 | 37,070,096.95 |
税金及附加 | 228,922.42 | 35,866.46 | 429,326.59 | 744,270.93 |
销售费用 | 523,282.13 | 1,015,116.40 | 1,336,985.14 | 10,409,844.69 |
管理费用 | 15,572,572.89 | 34,468,554.77 | 48,493,933.43 | 82,347,637.33 |
研发费用 | 262,434.34 | 1,423,250.48 | ||
财务费用 | -1,236,352.29 | 379,525.51 | -3,231,455.48 | -3,773,819.58 |
其中:利息费用 | 1,031,937.50 |
利息收入 | 178,413.33 | 278,728.37 | 622,504.22 | 5,837,110.92 |
加:其他收益 | 531,000.00 | 602,786.54 | 1,691,791.83 | 1,734,786.54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2,089,293.03 | 6,313,902.77 | 46,378,323.20 | 59,458,159.49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763,877.36 | 3,310,548.94 | 8,468,750.04 | 6,222,974.98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76,198.76 | 192,933.74 | -3,061,212.55 | 612,943.50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41.43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53,109.84 | 4,536,551.01 | 1,925,900.17 | 4,477,991.05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603,768.76 | -22,785,788.38 | 5,204,545.10 | -21,211,082.85 |
加:营业外收入 | 135,407.44 | 859.01 | 135,607.44 | 52,359.01 |
减:营业外支出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739,176.20 | -22,784,929.37 | 5,340,152.54 | -21,158,723.84 |
减:所得税费用 | 267,391.23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39,176.20 | -22,784,929.37 | 5,340,152.54 | -21,426,115.07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39,176.20 | -22,784,929.37 | 5,340,152.54 | -21,426,115.07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59,545.38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 |
允价值变动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59,545.38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59,545.38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739,176.20 | -22,784,929.37 | 5,340,152.54 | -21,485,660.45 |
七、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法定代表人:张建功 总经理:荆怀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合并现金流量表2020年1—9月编制单位: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0年前三季度 (1-9月) | 2019年前三季度 (1-9月)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125,692,404.75 | 4,962,196,266.40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22,779,367.57 | 126,943,358.66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1,221,146.10 | 66,819,712.8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369,692,918.42 | 5,155,959,337.87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341,532,898.95 | 3,853,202,321.40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568,111,273.24 | 654,408,076.93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73,853,592.69 | 213,339,618.81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92,640,645.73 | 602,492,857.1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576,138,410.61 | 5,323,442,874.2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6,445,492.19 | -167,483,536.38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86,168,298.31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030,279.07 | 30,271,400.00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016,800.63 | 615,870.39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88,215,378.01 | 30,887,270.39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34,368,581.32 | 382,786,398.83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28,010,500.00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34,368,581.32 | 410,796,898.8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6,153,203.31 | -379,909,628.44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5,000,000.00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5,000,000.00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2,679,082,705.89 | 1,894,191,520.42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9,768,706.18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708,851,412.07 | 1,899,191,520.42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429,252,235.91 | 1,426,285,623.2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68,530,259.71 | 64,745,485.68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 | 318,165.22 |
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71,970,897.64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497,782,495.62 | 1,763,002,006.5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1,068,916.45 | 136,189,513.90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736,189.91 | -2,670,324.08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43,265,968.96 | -413,873,975.00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823,973,080.62 | 1,006,272,008.28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680,707,111.66 | 592,398,033.28 |
法定代表人:张建功 总经理:荆怀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0年1—9月编制单位: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0年前三季度 (1-9月) | 2019年前三季度 金额(1-9月)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6,137,644.73 | 27,449,182.28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3,829,177.50 | 24,626,259.18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19,966,822.23 | 52,075,441.4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9,507,609.93 | 17,955,721.82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45,196,068.89 | 64,928,040.55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5,219,339.78 | 2,784,111.80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32,547,376.88 | 75,790,752.75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92,470,395.48 | 161,458,626.9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2,503,573.25 | -109,383,185.46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78,290,502.00 | 143,745,695.10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35,050,564.43 | 68,127,456.06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772,401.34 | 147,60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4,113,467.77 | 212,020,751.16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2,191,201.62 | 27,584,792.54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345,941,697.47 | 647,215,336.62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68,132,899.09 | 674,800,129.1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4,019,431.32 | -462,779,378.00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900,000,000.00 | 1,160,000,00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9,531,706.18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909,531,706.18 | 1,160,000,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720,000,000.00 | 800,000,00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3,833,924.65 | 19,097,351.91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43,833,924.65 | 819,097,351.9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5,697,781.53 | 340,902,648.09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71,426.87 | -131,845.21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0,553,796.17 | -231,391,760.58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71,259,268.12 | 357,894,543.91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10,705,471.95 | 126,502,783.33 |
法定代表人:张建功 总经理:荆怀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4.13 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1月1日 | 调整数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892,617,337.41 | 892,617,337.41 |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46,005,912.97 | 46,005,912.97 | |
应收账款 | 1,677,422,880.95 | 1,677,422,880.95 | |
应收款项融资 | 240,916,008.13 | 240,916,008.13 | |
预付款项 | 201,770,160.15 | 201,770,160.15 |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133,216,555.74 | 133,216,555.74 | |
其中:应收利息 | 11,930,934.89 | 11,930,934.89 | |
应收股利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存货 | 758,134,963.37 | 758,134,963.37 |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444,588,251.17 | 444,588,251.17 | |
流动资产合计 | 4,394,672,069.89 | 4,394,672,069.89 |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446,619,343.84 | 446,619,343.84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9,840,467.26 | 29,840,467.26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04,844,844.50 | 304,844,844.50 | |
投资性房地产 | 48,361,198.25 | 48,361,198.25 | |
固定资产 | 4,057,787,179.15 | 4,057,787,179.15 | |
在建工程 | 365,577,191.63 | 365,577,191.63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
无形资产 | 440,267,714.61 | 440,267,714.61 | |
开发支出 | 110,083,185.15 | 110,083,185.15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247,628,185.41 | 247,628,185.4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82,887,467.71 | 182,887,467.71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22,914,946.52 | 322,914,946.5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556,811,724.03 | 6,556,811,724.03 | |
资产总计 | 10,951,483,793.92 | 10,951,483,793.92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051,872,489.29 | 1,051,872,489.29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345,458.70 | 345,458.70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1,055,193,637.79 | 1,055,193,637.79 | |
应付账款 | 1,070,413,804.47 | 1,070,413,804.47 | |
预收款项 | 145,711,159.95 | -145,711,159.95 | |
合同负债 | 145,711,159.95 | 145,711,159.95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127,181,798.42 | 127,181,798.42 | |
应交税费 | 28,851,478.77 | 28,851,478.77 | |
其他应付款 | 234,538,679.22 | 234,538,679.22 | |
其中:应付利息 | 2,134,465.15 | 2,134,465.15 | |
应付股利 | 3,180,401.72 | 3,180,401.72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分保账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23,162,453.77 | 223,162,453.77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3,937,270,960.38 | 3,937,270,960.38 | |
非流动负债: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长期借款 | 749,946,943.86 | 749,946,943.86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343,515,842.21 | 343,515,842.21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51,933,246.16 | 51,933,246.1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5,498,226.95 | 75,498,226.95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20,894,259.18 | 1,220,894,259.18 | |
负债合计 | 5,158,165,219.56 | 5,158,165,219.56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1,434,252,287.00 | 1,434,252,287.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4,867,188,343.85 | 4,867,188,343.85 |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12,462,927.80 | 12,462,927.80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256,646,116.58 | 256,646,116.58 |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1,281,392,040.90 | -1,281,392,040.9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289,157,634.33 | 5,289,157,634.33 | |
少数股东权益 | 504,160,940.03 | 504,160,940.03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793,318,574.36 | 5,793,318,574.36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10,951,483,793.92 | 10,951,483,793.92 |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1月1日 | 调整数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80,790,974.30 | 180,790,974.30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23,640,680.92 | 23,640,680.92 | |
应收账款 | 25,682,792.37 | 25,682,792.37 | |
应收款项融资 | 39,598,984.60 | 39,598,984.60 | |
预付款项 | 1,680,805.33 | 1,680,805.33 | |
其他应收款 | 162,180,254.81 | 162,180,254.81 | |
其中:应收利息 | 11,785,121.89 | 11,785,121.89 | |
应收股利 | 16,588,278.39 | 16,588,278.39 | |
存货 | 1,443,980.64 | 1,443,980.64 |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1,841,479,510.93 | 1,841,479,510.93 | |
流动资产合计 | 2,276,497,983.90 | 2,276,497,983.90 |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3,889,226,222.50 | 3,889,226,222.50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9,840,467.26 | 29,840,467.26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04,844,844.50 | 304,844,844.50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29,775,084.35 | 29,775,084.35 | |
在建工程 | 139,220,606.60 | 139,220,606.60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
无形资产 | 49,031,404.69 | 49,031,404.69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5,368,527.75 | 5,368,527.7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854,799.60 | 12,854,799.6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4,868,650.00 | 64,868,650.0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525,030,607.25 | 4,525,030,607.25 | |
资产总计 | 6,801,528,591.15 | 6,801,528,591.15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720,000,000.00 | 720,000,000.00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105,317,061.81 | 105,317,061.81 | |
应付账款 | 34,751,103.18 | 34,751,103.18 | |
预收款项 | 296,867.39 | -296,867.39 | |
合同负债 | 296,867.39 | 296,867.39 | |
应付职工薪酬 | 10,232,958.42 | 10,232,958.42 | |
应交税费 | 3,678,576.63 | 3,678,576.63 | |
其他应付款 | 38,050,997.33 | 38,050,997.33 | |
其中:应付利息 | 908,002.08 | 908,002.08 | |
应付股利 | 3,180,218.71 | 3,180,218.71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912,327,564.76 | 912,327,564.76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14,159,999.99 | 14,159,999.9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4,159,999.99 | 14,159,999.99 | |
负债合计 | 926,487,564.75 | 926,487,564.75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1,434,252,287.00 | 1,434,252,287.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4,594,441,212.28 | 4,594,441,212.28 |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1,225,350.72 | -1,225,350.72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256,646,116.58 | 256,646,116.58 | |
未分配利润 | -409,073,238.74 | -409,073,238.74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875,041,026.40 | 5,875,041,026.40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6,801,528,591.15 | 6,801,528,591.15 |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文件规定,预收款项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已调整至合同负债列示。
4.14 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15 审计报告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