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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42021/7/152021/7/15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42021/7/152021/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形。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35元。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8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沪股通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人民币0.0315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21-68860618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15A层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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