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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含事先认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含事先认可)

我们作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

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已提前将有关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我们,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认真审议,我们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内控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关于《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共同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利于中船集团动力产业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依法合规。因此,同意本议案。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朱震宇) (李俊平) (宁振波) (吴立新) (吴卫国)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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