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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被保荐公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集团”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武利华联系电话:0755-88602286
保荐代表人姓名:曹霞联系电话:021-3878489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128,558,310.00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105,263,157.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3.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88.1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27,999,999.76元后,余额人民币1,371,999,988.34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785,263.1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214,725.18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8]0015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长江保荐作为兴发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兴发集团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经核查,本督导期内公司未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发生该等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督导期内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规定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本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本督导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本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1日,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兴发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现场检查的报告》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兴发集团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兴发集团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工作变动,保荐机构更换过1次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除此之外,经核查,兴发集团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利华 曹 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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