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
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
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
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南治明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董事候选人南治明先生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提名南治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选举°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拟为联营企业湖北鸿盛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承诺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本次为联营企业提供差额补足,不会影响湖
北路桥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