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露露獭冕穗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一号楼40层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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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l)6l060890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式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致:式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接受武汉
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
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氏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丈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采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律师见
证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君泽君律师审查了公司以下资料’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l9年10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3。公司于2019年l0月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2019年10月3l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se.com.cn/)的《武汉东湖高新某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
5.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代表人的资格、身份证明丈件等;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