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和文件,经审慎分析后,我们认为: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以及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等相关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框架协议》等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本次重组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状况,并避免未来的潜在同业竞争状况,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助力上市公司实现长期高质量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3、鉴于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同意董事会在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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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德 | 戴志文 | 李显君 |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