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等相关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框架协议》等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定条件。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重组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4、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重组如得以实施并完成,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状况,并避免未来的潜在同业竞争状况,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助力上市公司实现长期高质量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7、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将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董事会在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组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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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德 | 戴志文 | 李显君 |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