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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95号)核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6.82元/股,发行股票数量88,048,293股,募集资金总额1,480,972,288.2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473,866.42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3,498,421.8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0BJA171052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辖属汶川支行(简称“专户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用账号金额(元)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510501797108000004011,443,947,981.05

注:以上合计金额包含尚未由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449,559.21元,其中印花税361,510.92元和登记费88,048.29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云网基础平台光纤骨干网建设项目、云网基础平台软硬件系统建设项目、互联网+电力营销平台建设项目以及支付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对价、相关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在其专项账户设立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及时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及中介费、云网基础平台软硬件系统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独立财务顾问报送。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周梦宇、邹栊文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财务顾问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0BJA171052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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