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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江水电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岷江水电”)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岷江水电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本次重组事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对置出资产和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企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中企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对置出资产和标的资产的评估中,中企华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置出资产和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置出资产和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较强,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穆良平(独立董事): 吉 利(独立董事):

谭忠富(独立董事): 王 卫(独立董事):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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