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后,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温金伟先生具备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聘任温金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