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后,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姜琳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姜琳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聘任姜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提名马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候选人马宏伟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马宏伟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其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马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