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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股份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后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证监会撤回相关申报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18年11月22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

2018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82126 号);2019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126号),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答复,并于2019年3月1日披露了相关回复;2019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一直会同各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但公司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来,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行业情况等发生了诸多变化,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到期,公司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并与保荐机构等多方反复沟通,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后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证监会撤回相关申报材料。

三、 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到期不再延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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