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好,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董事会所做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