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0〕0089号
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郑州煤电,A股证券代码:600121;
于泽阳,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海洋,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晓燕,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余鑫,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
李伟真,时任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0年1月23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或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55,000万元。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明确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年4月16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2,0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包括三点:
一是对公司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6,172万元;二是补计提坏账准备及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共减少净利润16,446万元;三是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等其他调整事项,减少净利润4,500万元左右。上述三点原因均未在前期业绩预告中提及。4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净利润为-92,190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当期业绩的情形,并对预计负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作出客观、谨慎的估计,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公司2019年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净利润-55,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为-92,000万元,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67.62%,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也未在前期业绩预告中就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提示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19年4月1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泽阳(任期2019年6月27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张海洋(任期2019年10月29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副总会计师余鑫(任期2017年12月22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陈晓燕(任
期2012年10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伟真(任期2016年5月12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于泽阳、总经理张海洋、董事会秘书陈晓燕、副总会计师余鑫、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伟真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