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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经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拟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88号,邮政编码:450007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邮政编码:450007
2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5-1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济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1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总经理提名聘用的其他经理层成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理层全权负责处理与本次章程修订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相关手续等。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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