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1年 7月 2 日上午11:30 在国贸金融大厦 33 楼33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 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监事会主席金刚先生主持下,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调整后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2,742.85万元(含人民币242,742.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方面: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对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 169,920.00 | 169,92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72,822.85 | 72,822.85 |
总计 | 242,742.85 | 242,742.85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或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拟投资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调整后发行数量不超过519,058,371股 (含519,058,371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则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上限及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