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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投:长江投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ST长投 公告编号:临2020-060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4号)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870,37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6,911,049.57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88,948.83元。公司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发行费用为含税金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储存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458549856766246,199,998.40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是由于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苗、张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翔云、韩文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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