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所审议的《长江投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公开挂牌出售资产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开挂牌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议程序合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专业能力及充分的独立性。
三、本次控股子公司出售资产是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补充公司现金流,为公司战略转型储备资金。本次出售标的资产完成后,出售资产所得款将用于偿还公司短期借款以及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赵春光、肖国兴、刘涛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