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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本议事规则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章程就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各自的职权、职责,以及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任期、更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则对相关事项作具体补充。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2名监事由公司的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民主推举;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独立意见等。

第十条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制订有关制度或措施对公司日常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选举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十二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十五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会主席,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建立监事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和议题由监事会主席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确定。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时,或三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视职责要求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应于会议召开以前告知监事会主席或通知中载明的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如不参加会议,须明确是否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其他监事参加会议。第二十七条 会议文件、资料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有关人员起草,监事会主席审定;或由提出议题的监事负责。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在不少于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出席时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等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相关决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每一监事拥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除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形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作出,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的,如监事对决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四)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当日或次日上午,监事会主席应将会议决议和需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据此拟写监事会决议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报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无异议的前提下安排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会议有关文件、材料、监事授权委托书等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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