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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关于与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拟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可能具有安全性、流动性风险。为有效规避该风险,除通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风控措施外,公司还将按照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与包钢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因公司及包钢财务

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7名关联董事赵殿清、李金玲、杨占峰、邢立广、赵德贵、张日辉、王占成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龙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路83号810室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关联关系:包钢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公司持有包钢财务公司8%的股权。履约能力:包钢财务公司经营服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拟在双方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框架下开展,主要为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包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银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3.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包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4.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

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6.贷款业务

包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7.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根据双方开展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查验包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包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3.有权要求包钢财务公司建立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

4.协议有效期内,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5.有权定期取得包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包钢财务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6.包钢财务公司出现下文所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公司有权要求包钢财务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或自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

(三)根据双方开展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包钢财务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2.有权拒绝公司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3.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和收取费用。

《金融服务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控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下义务:

(一)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二)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三)包钢财务公司应保证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存续性,保证其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包钢财务公司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公司的支付需求。

(五)包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上文所述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或配合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包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包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包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

全隐患的事项。

(六)出现上述第(五)项事项之一时,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包钢财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工作:要求包钢财务公司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包钢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要求包钢财务公司采取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包钢财务公司履行义务;中止、终止本协议;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通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包钢财务公司义务的同时,公司还将按照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规定,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同意本项日常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方稀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

(五)《金融服务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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