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18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19日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19日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 债券简称:17北方02
(三) 债券代码:143303
(四) 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五)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含第3年末公司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12%
(七)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4号文
(十)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一)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 信用级别: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十四)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五)上市日期:2017年9月29日
(十六)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7北方02”的票面利率为5.12%,每手“17北方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18日
(二)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9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北方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将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将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通过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20%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每手“17北方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96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证券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证券公司未履行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证券公司承担。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居民企业投资者需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每手“17北方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2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殿清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号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
传 真:0472-2207788
联 系 人:余英武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传 真:0755-83589049联 系 人:王刚
(三)托管人: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 系 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