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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72019/6/182019/6/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8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33,066,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1,653,3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72019/6/182019/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二)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嘉鑫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三)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 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传真)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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