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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做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对本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事前认可意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控股子公司)为11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系公司正常经营中的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与公司战略要求,能够提升公司的整体业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的资产经营、盈利水平、资金需求、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及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规划,有利于保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19年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认为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同意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六、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报告期内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

实,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该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谨慎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担保行为主要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刘志军 赵荣春 陈秉谱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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