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 安 肖慧琳 刘信光
2022年12月5日